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獼猴自拍版權案宣判:美國法院認為猴子不能擁有自己的自拍照版權

圖1、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為猴子不能擁有自己的自拍照版權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為猴子不能擁有自己的自拍照版權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昨天裁定,

猴子不能因未經授權而使用的自拍照而起訴對方侵犯版權。 您也許對此感到疑惑, 但是美國聯邦法院確實對此進行過宣判。 在裁決中, 卡洛斯比衣(Carlos Bea)法官在第九屆美國巡迴上訴法庭上寫道:“我們得出結論認為, 這只猴子 - 以及所有動物, 因為它們不是人類 - 因此在版權法下缺乏法律地位。 ”

後面的故事很有趣。 似乎是發生在2011年, 自然攝影師大衛斯萊特在印尼的森林裡設置了他的相機, 拍攝了一隻叫做火影忍者(Naruto, 也稱為“鳴人”)的猴子。 不知何故, 在攝影師不在的情況下, 這些猴子觸發了照相機的快門動作, 從而創造了動物權利組織PETA(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 , 善待動物組織)稱之為猴子的“自拍”照的系列照片。 善待動物組織(PETA)在起訴斯萊特時,

攝影師拍賣了一些關於“火影忍者”(“鳴人”)猴子的自拍照片。 PETA的觀點是, “火影忍者”(“鳴人”)自己拍攝了這些照片, 創作出了自己的“原創作品”。 這件事情被法官首次判決時就持不支持的態度, 當時法官在他的決定中寫道:“猴子明白, 猴子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不是好的法律。 ”更具體地說, 法院裁定一隻猴子無權起訴侵犯版權。

圖2、PETA呼籲善待動物

善待動物組織(PETA)對此提出上訴並辯稱美國版權法沒有規定作品的創作者必須是人。 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協定(斯萊特將捐贈未來來自“火影忍者”(“鳴人”)的照片收入的25%, 以保護像“火影忍者”(“鳴人”)這樣的猴子居住的棲息地), 但第九巡迴法院認為這是一個對未來自拍照擁有的版權至關重要的問題,

因此它決定無論如何作出公開裁決。

“我們不知道動物是否希望擁有版權或者開立銀行帳戶以從銷售的自拍照片中扣除版稅。 ” - 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美國巡迴法官N. Randy Smith法官說;

法院剝奪了善待動物組織(PETA)的決定權, 在註腳中表示善待動物組織(PETA)“似乎在其意識形態目標中將“火影忍者”(“鳴人”)作為不知情的棋子”。 在一份聲明中, 法院剝奪了善待動物組織(PETA)的總法律顧問Jeff Kerr抱怨說Naruto(“火影忍者”(“鳴人”))遭到歧視, 因為“他是一個非人類的動物”。 克爾補充說, 這個裁決只適用於版權法, 如果非人類動物“受到委屈或者被冤枉”, 它們仍然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PETA:獼猴自拍版權案塵埃落定, 為什麼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很重要?

來自善待動物組織(PETA)的觀點則認為:當你拍下一張自拍照,

你就是這張照片的所有者。

2011年1月前夕, 一位名叫大衛·斯萊特的攝影師來到印尼蘇拉威西拍攝冠毛獼猴。 期間, 斯萊特將相機丟在某處, 接著那只隨後成為網紅的獼猴“鳴人”出現了。 “鳴人”有意拿起相機, 用手在相機上操作, 進而拍攝了一系列照片, 這其中就包括下面這張火遍全球的自拍。 從按下相機快門, 到快門的開關聲, 再到自己在鏡頭中反射模樣的變化, “鳴人”能夠清楚明白這其中的因果關係。

在最初發佈的報導中, 攝影師斯萊特稱該照片的誕生實為偶然事件。 但隨著照片在全球走紅, 斯萊特口中的故事變了——他聲稱自拍照來自一個由他有意高度控制和佈置的情境。

通過這個表述, 斯萊特在試圖宣稱自己就是照片版權的所有者, 而非“鳴人”。 隨後, 斯萊特一直聲稱自己擁有照片版權, 並通過出售照片副本賺取利潤。

後來, 斯萊特還與Blurb公司簽約出版攝影書籍, 並將鳴人”的一張自拍照放在封面上。 雖然有報導說斯萊特有將一小部分收益捐給蘇拉威西的獼猴保護工作上, 但我們認為“鳴人”是照片的版權所有者, 斯萊特侵犯了“鳴人”的版權, 照片的所有收益應當僅用於幫助“鳴人”及其群落。

圖3、網紅猴子--火影忍者

2014年,維琪百科將“鳴人”自拍照放在網站上開放下載,斯萊特與維琪百科陷入版權糾紛。他宣稱維琪百科侵犯了他的版權。起初,維琪百科在反駁中認為:因為照片是獼猴拍的,所以版權屬於獼猴,發佈照片也就不需要斯萊特的許可。後來,維琪百科又回應說:照片沒有版權所有者,屬於公有領域,因為非人類動物不能擁有版權。(這一點PETA並不認同)

2015年9月,PETA US(美國善待動物組織)在美國三藩市聯邦法院對攝影師斯萊特及其公司提起訴訟(斯萊特及其公司均宣稱擁有“鳴人”自拍照的版權)。該訴訟旨在為“鳴人”爭取自拍照的版權,同時將自拍照的所有收益投入到“鳴人”及其群落的保護上。這背後的邏輯很簡單:美國版權法沒有禁止動物擁有版權,由於“鳴人”拍下了照片,他便和人類一樣,擁有照片的版權。

為什麼這場訴訟很重要?這一切意味著什麼?如果勝訴,這將意味著非人類動物在歷史上首次成為財產的所有者,而非某人的一份財產。同時,這也首次讓非人類動物的權利得到延伸,而非局限於飲食、庇護和醫療護理等基本需求。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重要的時刻。

圖4、網紅猴子--火影忍者

2015年底,在被告方向法院申請駁回訴訟後,PETA US就對方的申請提出反對,並在訴書中提出,版權法允許非人類動物擁有版權,被告攝影師在駁回訴訟的申請中並未要求擁有這些照片,與之前的公開聲明相反。

2016年1月,法官在聽證會上表示,他傾向於對案件不予受理,但會給PETA US二十天時間來提交修改後的訴狀。法官不確定美國版權法是否有給非人類動物擁有版權的資格。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法官認為自己無權將這樣的權利賦予非人類動物。

2016年7月,PETA US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遞交訴訟,“鳴人”再次有望贏得版權。訴書中寫道:“從每個實踐(和定義上的)層面出發,他就是作品的‘作者’…如果猴子自拍照是由某人通過斯萊特的閒置相機拍攝而成,那麼此人將毫無爭議地被視為照片的作者和版權所有者。版權法並沒有條例顯示作者只限于人類…根據版權法施加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作者的人類屬性,而是取決於作品本身的原創性。”

2017年7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就此案舉行口頭辯論。案件仍然處於待決狀態。

2017年9月11日,在歷經兩年的法庭論戰後,PETA US、攝影師斯萊特及其公司、Blurb公司,就“鳴人”自拍版權訴訟達成和解。根據協定,斯萊特同意將“鳴人”自拍照未來收益的25%捐給印尼保護冠毛獼猴棲息地的慈善機構。

在一份聯合聲明中,PETA US與大衛·斯萊特均表示“該案件就擴大非人類動物合法權利上提出了前沿而重要的議題,這是雙方共同支援的目標,並且會在未來繼續努力實現這個目標。”

圖5、PETA認為動物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鳴人”案已經在全球各地激發大規模的討論,探討是否需要為動物延伸其基本權利,而不僅僅是他們如何被人類剝削的問題。

“鳴人”和他的著名自拍照已經清楚證明,這些獼猴就和很多其他動物一樣,是非常聰明、能夠思考、讓人難以琢磨的個體,值得作為法律社群的一員,合法擁有他們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

(注:曾有報導說大衛·斯萊特因“鳴人”案而破產,但斯萊特並非本案的受害者,他的律師是無償服務,法院也沒有向他收取一分錢。他與Techdirt、維琪百科的官司,和PETA US沒有半點聯繫。真正的受害者是像“鳴人”這樣的冠毛獼猴,由於人類的侵害,冠毛獼猴的數量在過去25年中已經銳減約90%,現已極度瀕危。)

(完)

圖3、網紅猴子--火影忍者

2014年,維琪百科將“鳴人”自拍照放在網站上開放下載,斯萊特與維琪百科陷入版權糾紛。他宣稱維琪百科侵犯了他的版權。起初,維琪百科在反駁中認為:因為照片是獼猴拍的,所以版權屬於獼猴,發佈照片也就不需要斯萊特的許可。後來,維琪百科又回應說:照片沒有版權所有者,屬於公有領域,因為非人類動物不能擁有版權。(這一點PETA並不認同)

2015年9月,PETA US(美國善待動物組織)在美國三藩市聯邦法院對攝影師斯萊特及其公司提起訴訟(斯萊特及其公司均宣稱擁有“鳴人”自拍照的版權)。該訴訟旨在為“鳴人”爭取自拍照的版權,同時將自拍照的所有收益投入到“鳴人”及其群落的保護上。這背後的邏輯很簡單:美國版權法沒有禁止動物擁有版權,由於“鳴人”拍下了照片,他便和人類一樣,擁有照片的版權。

為什麼這場訴訟很重要?這一切意味著什麼?如果勝訴,這將意味著非人類動物在歷史上首次成為財產的所有者,而非某人的一份財產。同時,這也首次讓非人類動物的權利得到延伸,而非局限於飲食、庇護和醫療護理等基本需求。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重要的時刻。

圖4、網紅猴子--火影忍者

2015年底,在被告方向法院申請駁回訴訟後,PETA US就對方的申請提出反對,並在訴書中提出,版權法允許非人類動物擁有版權,被告攝影師在駁回訴訟的申請中並未要求擁有這些照片,與之前的公開聲明相反。

2016年1月,法官在聽證會上表示,他傾向於對案件不予受理,但會給PETA US二十天時間來提交修改後的訴狀。法官不確定美國版權法是否有給非人類動物擁有版權的資格。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法官認為自己無權將這樣的權利賦予非人類動物。

2016年7月,PETA US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遞交訴訟,“鳴人”再次有望贏得版權。訴書中寫道:“從每個實踐(和定義上的)層面出發,他就是作品的‘作者’…如果猴子自拍照是由某人通過斯萊特的閒置相機拍攝而成,那麼此人將毫無爭議地被視為照片的作者和版權所有者。版權法並沒有條例顯示作者只限于人類…根據版權法施加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作者的人類屬性,而是取決於作品本身的原創性。”

2017年7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就此案舉行口頭辯論。案件仍然處於待決狀態。

2017年9月11日,在歷經兩年的法庭論戰後,PETA US、攝影師斯萊特及其公司、Blurb公司,就“鳴人”自拍版權訴訟達成和解。根據協定,斯萊特同意將“鳴人”自拍照未來收益的25%捐給印尼保護冠毛獼猴棲息地的慈善機構。

在一份聯合聲明中,PETA US與大衛·斯萊特均表示“該案件就擴大非人類動物合法權利上提出了前沿而重要的議題,這是雙方共同支援的目標,並且會在未來繼續努力實現這個目標。”

圖5、PETA認為動物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鳴人”案已經在全球各地激發大規模的討論,探討是否需要為動物延伸其基本權利,而不僅僅是他們如何被人類剝削的問題。

“鳴人”和他的著名自拍照已經清楚證明,這些獼猴就和很多其他動物一樣,是非常聰明、能夠思考、讓人難以琢磨的個體,值得作為法律社群的一員,合法擁有他們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

(注:曾有報導說大衛·斯萊特因“鳴人”案而破產,但斯萊特並非本案的受害者,他的律師是無償服務,法院也沒有向他收取一分錢。他與Techdirt、維琪百科的官司,和PETA US沒有半點聯繫。真正的受害者是像“鳴人”這樣的冠毛獼猴,由於人類的侵害,冠毛獼猴的數量在過去25年中已經銳減約90%,現已極度瀕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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