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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關於“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相關問題的解答

針對最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文化事業建設費”提出的一些問題作出以下解答:

1、什麼樣的企業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主要是下面兩類。 (1)財稅〔2016〕25 號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 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 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2)財稅〔2016〕60 號規定的 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廣告服務業的征繳範圍不包括個人,

而娛樂服務業包括。

2、“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 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的含稅廣告發佈費後的餘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 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否則, 不得減除。 娛樂業不得減除。 計費銷售額是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是用賬務上的收入, 直接按照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來算, 是不對的, 應該是含稅價。

3、“文化事業建設費”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財稅〔2014〕122 號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 萬元(含3 萬元), 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 萬元(含9 萬元)的 繳納義務人,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是有執行期限的, 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 目前還沒有延續執行的政策發佈。

4、“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賬務處理

計提時: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交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銀行存款

財稅專家簡介:

李莉, 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會計學專業, 本科學歷, 學士學位, 中國註冊稅務師, 高級會計師資格,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AAA事務所專案經理。 從事財稅工作20餘年, 擅長工業、商業、地產、服務等多領域財稅服務, 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財稅顧問,

專注于解決財稅管理、稅收籌畫、亂帳整理、資產整合、改制清算等財稅問題;所得稅匯算清繳、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等實操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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