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娛樂>正文

川劇《金子》編劇妻兒稱重慶川劇院侵權,一審法院判合理使用

入選首屆“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劇碼的《金子》即將被搬上銀幕。

“《金子》的編劇是我父親隆學義, 這是公認的事實。 ”4月30日, 國家一級編劇隆學義之子隆准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 重慶市川劇院(以下簡稱“川劇院”)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 於2015年底, 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備案拍攝電影《金子》, 目前該影片已開機。

去年, 隆准和繼母馬光華將川劇院起訴至渝北區人民法院, 要求川劇院公開道歉, 並支付報酬50萬元。 近日, 渝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川劇院不構成侵權, 無須向隆學義家屬支付報酬。

目前,

隆准和馬光華不服該判決, 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月30日晚, 川劇院副院長楊敬華表示, 有關該院與隆學義家屬之間的爭議糾紛正在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目前對方已上訴, 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准。

川劇《金子》劇照。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官網 圖

隆學義之子:《金子》的劇本是我父親創作的

《金子》根據曹禺的《原野》創作改編, 曾入選首屆“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劇碼、文化部首屆“優秀保留劇目”第一名, 獲得包括文華大獎、中國藝術節大獎、中國戲曲學會獎在內的各類大獎35項(其中國家級大獎共18項)。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官網資料顯示, “《金子》提升了重慶文化形象, 成為中國戲曲現代戲的一個里程碑。 ”在該劇中飾演女主角的沈鐵梅憑藉精湛表演, 於2000年獲得中國戲劇梅花獎, 這也是沈鐵梅第二次獲得該獎項。

隆准稱, 《金子》的劇本是其父親隆學義創作的。 他向澎湃新聞出示了數張頒發給其父的獎狀, 以證明隆學義是《金子》的編劇:2000年10月, 隆學義的作品《金子》在“2000年中國曹禺戲劇獎·劇本獎”的評選中獲劇本獎;同年,

隆學義的劇碼《金子》在文化部第九屆文華獎評選中榮獲文華劇作獎……

隆准展示的一份由中國戲曲學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上寫道:“隆學義同志創作的川劇高腔《金子》……對原劇作者著作版權的無償提供, 致以崇高的敬意, 並深表感謝。 ”

隆學義獲得的榮譽證書。 本文圖片除署名外, 均由澎湃新聞 王鑫 圖

2005年5月, 隆學義在重慶市版權局對《金子》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作品登記號為“作登字31-2005-A-2646號”, 作者、著作權人均為“隆學義”。

隆准說, 隆學義於2015年2月23日病逝。 病逝後, 隆學義所享有的著作權的財產權部分轉移至其配偶馬光華和兒子隆准享有。

2005年, 隆學義完成著作權登記。

院方曾發郵件與家屬溝通授權書事宜

隆准稱, 2015年9月21日, 時任川劇院副院長的陳立平給他和馬光華髮過一封電子郵件, 溝通過授權書事宜。

陳立平在該郵件中寫道:“對於簽授權書一事, 我已諮詢過拍攝過電影的上海和北京昆劇院, 他們的做法是, 如果編劇為劇院在編人員, 均沒有再給經費, 因為當初在排演中已支付給編劇一定的勞務費。 至於您們對簽本次電影拍攝的授權書有什麼想法可提出來商議。 ”

不過, 隆准稱, 收到該郵件後, 他和馬光華並沒有出具允許備案單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權書。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發佈的“關於2015年12月(中旬)全國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公示的通知”顯示, 《金子》由川劇院備案,備案立項號為“影劇備字【2015】第6187號” ,編劇注明為“隆學義”。

去年4月,隆准接到重慶川劇院邀請他出席電影《金子》的開機儀式。他這才知道,在川劇院未獲得授權書的情況下,電影《金子》依然獲批了。他說:“我們認為這是對著作權人的不尊重,更是對逝者的不敬。”

6月,馬光華和隆準將川劇院訴至渝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川劇院公開道歉,並支付報酬,暫定按50萬元計算。

《電影拍攝製作備案公示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 圖

一審:川劇院不構成侵權

今年3月30日,渝北區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14110號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駁回馬光華和隆准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載明,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方面:第一,劇本《金子》是一般職務作品還是法人作品;第二,如果《金子》是一般職務作品,那麼川劇院拍攝電影《金子》是否屬於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第三,如果屬於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那麼川劇院是否需要向隆學義支付報酬。

法院認為,劇本《金子》系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隆學義所有。隆學義生前為川劇院的編劇,其職責為撰寫劇本。劇本《金子》為隆學義執筆創作。故原告主張劇本《金子》屬於一般職務作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川劇院關於劇本《金子》屬於法人作品,其是著作權人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川劇院拍攝電影本質上是委託他人通過攝像機對其在舞臺演出川劇《金子》的整個過程予以記錄,川劇院並未超出其舞臺表演的業務範圍。究其實質,川劇院拍攝電影《金子》是對劇本《金子》的表演,而川劇院的業務範圍就是排演川劇,對川劇劇本進行表演。

法院認為,馬光華和隆准指控川劇院拍攝電影的行為實質上是川劇院依照舞臺劇《金子》原來的劇本、演員,對該劇再次表演並使用攝像機記錄的行為,上述行為未超出其業務範圍,不構成侵權,屬於合法使用,故川劇院不需要向隆學義支付報酬。

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不服判決已上訴

目前,隆准和馬光華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月30日,隆准告訴澎湃新聞,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拍攝電影本質,是委託他人通過攝像機對其在舞臺演出川劇《金子》的整個過程予以記錄,並未超越其舞臺表演的業務範圍,這與事實不符。

他說,根據川劇院與英國迪爾哈特製作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簽訂的《金子》電影拍攝合同,乙方負責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金子》電影拍攝及後期製作,二是川劇傳承記錄片的拍攝與製作。為了保存整個拍攝過程並作為歷史資料保存,川劇院將聘請協力廠商對乙方的部分拍攝活動進行拍攝記錄。

一審訴訟代理人、重慶川劇院副院長楊敬華向澎湃新聞表示,有關該院與隆學義家屬之間的爭議糾紛正在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目前一審判決已出,法院認定川劇院不需再向隆學義支付報酬,目前對方已上訴,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准。

《金子》由川劇院備案,備案立項號為“影劇備字【2015】第6187號” ,編劇注明為“隆學義”。

去年4月,隆准接到重慶川劇院邀請他出席電影《金子》的開機儀式。他這才知道,在川劇院未獲得授權書的情況下,電影《金子》依然獲批了。他說:“我們認為這是對著作權人的不尊重,更是對逝者的不敬。”

6月,馬光華和隆準將川劇院訴至渝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川劇院公開道歉,並支付報酬,暫定按50萬元計算。

《電影拍攝製作備案公示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 圖

一審:川劇院不構成侵權

今年3月30日,渝北區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14110號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駁回馬光華和隆准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載明,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方面:第一,劇本《金子》是一般職務作品還是法人作品;第二,如果《金子》是一般職務作品,那麼川劇院拍攝電影《金子》是否屬於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第三,如果屬於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那麼川劇院是否需要向隆學義支付報酬。

法院認為,劇本《金子》系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隆學義所有。隆學義生前為川劇院的編劇,其職責為撰寫劇本。劇本《金子》為隆學義執筆創作。故原告主張劇本《金子》屬於一般職務作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川劇院關於劇本《金子》屬於法人作品,其是著作權人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川劇院拍攝電影本質上是委託他人通過攝像機對其在舞臺演出川劇《金子》的整個過程予以記錄,川劇院並未超出其舞臺表演的業務範圍。究其實質,川劇院拍攝電影《金子》是對劇本《金子》的表演,而川劇院的業務範圍就是排演川劇,對川劇劇本進行表演。

法院認為,馬光華和隆准指控川劇院拍攝電影的行為實質上是川劇院依照舞臺劇《金子》原來的劇本、演員,對該劇再次表演並使用攝像機記錄的行為,上述行為未超出其業務範圍,不構成侵權,屬於合法使用,故川劇院不需要向隆學義支付報酬。

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不服判決已上訴

目前,隆准和馬光華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月30日,隆准告訴澎湃新聞,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拍攝電影本質,是委託他人通過攝像機對其在舞臺演出川劇《金子》的整個過程予以記錄,並未超越其舞臺表演的業務範圍,這與事實不符。

他說,根據川劇院與英國迪爾哈特製作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簽訂的《金子》電影拍攝合同,乙方負責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金子》電影拍攝及後期製作,二是川劇傳承記錄片的拍攝與製作。為了保存整個拍攝過程並作為歷史資料保存,川劇院將聘請協力廠商對乙方的部分拍攝活動進行拍攝記錄。

一審訴訟代理人、重慶川劇院副院長楊敬華向澎湃新聞表示,有關該院與隆學義家屬之間的爭議糾紛正在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目前一審判決已出,法院認定川劇院不需再向隆學義支付報酬,目前對方已上訴,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