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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水公空”建設專案須參加工傷保險

中國江西網南昌訊 近日, 省人社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安監局、省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的0.1%參保繳費;對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專案, 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對於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專案, 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再乘以預計用工人數作為預計人工成本, 再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

《通知》明確,

在建專案或標段已參加工傷保險的, 不再另行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 按照剩餘工期進度比例(剩餘工期天數/總工期天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此外, 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的本人工資標準應由建設專案單位在動態實名申報中注明, 並提交勞動合同作為依據。 如未注明或不能提交勞動合同的, 本人工資按照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平均繳費工資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 作為不可競爭費, 不參與競標, 並在專案開工前由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係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 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 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杜絕“未參保, 先開工”現象

《通知》要求, 按照“誰審批, 誰負責”的原則, 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 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 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專案和標段, 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 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杜絕“未參保, 先開工”甚至“只施工, 不參保”現象。

我省提出,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 未參保專案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

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式。

為進一步簡化參保繳費手續, 《通知》指出, 可在統籌地區社保服務大廳、政府行政審批大廳或者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辦事場所設立工傷保險參保經辦視窗, 方便企業參保繳費。 對於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案件, 一般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盡可能縮短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和待遇支付時限。

值得一提的是, 我省實行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 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

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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