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 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了《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就嚴格規範延長審限報批、嚴格適用延期開庭審理、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程式性資訊、依法處理拖延辦案行為等作出規定。
據瞭解, 我國從1991年開始創造性地規定了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 歷經二十餘年不斷完善和加強。 針對審判實踐中可能造成拖延辦案的問題, 《規定》一方面加強對審判權的內部監督制約, 通過嚴格規範相關程式報批手續,
《規定》重申了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遵守審理期限規定, 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必須報本院院長批准。 依照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 為院長判斷並決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時間。 同時, 《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 按照《規定》的要求, 院長應當根據申請者提出的具體理由和案件情況,
《規定》明確, 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 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 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 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 使當事人對審判進度有了更清晰的預期。 當事人對審限有異議的, 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責編: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