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張宏沛 李二國) 用虛假證明騙取合法批准文件的、倒賣許可證或批准證明檔的、多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虛假廣告宣傳及誇大藥品療效的, 等等11類(含保健、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責任人員, 將進入寧夏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
進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或責任人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 採取嚴厲聯合懲戒措施:進入“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或責任人員、包括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公民、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負責人(以下簡稱失信主體)相關資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科技與法制處白軍生處長介紹說, 進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 依法審慎認定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 同時將“黑名單“資訊推送到寧夏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並書面告知同級其他監管部門。
同時, 為鼓勵社會各界織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完善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其中, 最引人注目的是提高了獎勵額度, 鼓勵內部知情者舉報, 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人, 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最高可達50萬元。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沒有旁觀者、沒有局外人。 任何人都可通過12331電話、信函、網路、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舉報, 為創造放心的食藥環境共同努力。
附:列入“黑名單”的11種情形
1.因提供虛假證明、檔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或批准證明檔的;
2.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或批准證明文件的;
3.受到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4.一年內累計兩次因違反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 或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5.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受到在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的;
6.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7.逾期未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8.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 或半年內連續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9.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性質惡劣, 被從重處罰的;
10.篡改經批准的食品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 或違法發佈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的;
11.存在其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認定需要列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