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
大家的編制、職稱、工資將發生哪些變化?
第一類變化:編制變化
3月4日,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正式頒佈,
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理順政事關係, 實現政事分開, 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加大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力度, 推進事企分開。
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
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理順同主管部門的關係, 逐步推進管辦分離, 強化公益屬性, 破除逐利機制
主要為機關提供支援保障的事業單位, 優化職能和人員結構, 同機關統籌管理
第二類變化:職稱制度改革
2017年,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顯示, 將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的傾向, 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 讓專業技術人才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深耕專業, 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
■對實踐性、操作性強, 研究屬性不明顯的職稱系列, 可不作論文要求。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類變化:事業單位職工
可兼職、掛職、離崗創業
2017年3月, 人社部印發《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 並可以依協議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
■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專技人員——
職稱評審
崗位競聘
考核的重要依據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 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可以通過——
設置特設崗位
流動崗位選拔
吸引創新人才
探索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鼓勵績效工資分配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人員傾斜。
第四類變化:教師工資收入
向公務員看齊
2017年9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明確提出要“切實提高教師待遇, 確保教師平均工資水準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第五類變化:醫療衛生機構
可突破事業單位工資水準
2017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關於開展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按照要求,改革將著力優化薪酬結構,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鼓勵對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探索實行年薪制;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準;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穩步提高醫務人員薪酬水準。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第五類變化:醫療衛生機構
可突破事業單位工資水準
2017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關於開展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按照要求,改革將著力優化薪酬結構,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鼓勵對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探索實行年薪制;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準;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穩步提高醫務人員薪酬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