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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稅率調整後開票、申報及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條件

1.增值稅稅率調整內容

財稅〔2018〕32號: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 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 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2.稅率17%/11%調整16%/10%後一般納稅人的開票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 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 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

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 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3.2018年5月1日後, 如何按規定開具17%/11%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稅率欄次預設顯示調整後稅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4. 5月1日稅率調整後, 申報表也做了調整, 企業仍有17%稅率事項發生, 而修改後的申報表已無17%稅率欄, 如何填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公告規定:“ 一、…… 本公告施行後, 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專案時, 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 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

因此, 您在申報時, 將開票稅率是17%和16%的銷售額均填入16%稅率的欄次。

5.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 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6.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時間規定

財稅〔2018〕33號: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需要明確的是, 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由其自主選擇,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的納稅人,

在2018年5月1日之後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個月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只要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的兩個條件。

7.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前後計稅方法如何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轉登記後, 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 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 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于2018年10月15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則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2018年11月(含)起, 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8.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何開具專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 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 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 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如何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七條規定,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

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 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 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 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 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10.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標準統一為500萬元具體規定

(1)財稅〔2018〕33號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規定,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 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則應按照規定, 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公告第七條: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公告第七條: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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