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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為五一前後怎麼開專票糾結 準確答案有了

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檔明確, 2018年5月1日起, 將17%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6%, 將11%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0%。

也就是說, 如果不考慮出口退稅的零稅率, 我國將進入三檔稅率16%、10%、6%的狀態。 本微信公共號曾經在23日發佈討論性文章《你還在為5月1日前後的發票怎麼開發愁嗎?》, 對讀者前期提出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解答和預測。 有意思的是, 23號下午17點14分本微信公共號文章發佈沒多久,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發佈了最新的規範性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和18號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筆者此前的分析和總局意思一致, 總局新的公告還明確了諸多細節。 這些細節有不少內容在總局發佈公告前浪子還不敢也沒有足夠的能力做出準確的專業判斷。 新的公告出來後, 很多問題迎刃而解。

第一、2018年5月1日以後, 增值稅新系統是否還可以開具出原稅率17%和11%的發票?

結合2017年7月1日13%的稅率降為11%的實踐, 筆者認為系統仍然可以開出17%和11%的發票。 比如對於2018年4月30日之前已經確定納稅義務時間的事項, 因故在2018年5月1日以後開票, 系統應當可以開出原稅率的發票。 對於這個問題總局在新的18號公告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確: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 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 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稅率欄次預設顯示調整後稅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二、新系統是否會允許存續納稅人在2018年4月30日24點之前開具稅率為16%和10%的新稅率的發票?

我們理解, 新稅率的發票不會允許提前開具, 在目前系統開票狀態下, 系統應該會對新稅率的開票節點做出現制, 企圖渾水摸魚的企業 不要把稅務機關當傻子。 新的18號公告第十條強調: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第三、2018年5月1日前, 存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在系統中追加新稅率?

我們理解, 適用新稅率是一個法定事項, 不屬於稅收優惠事項或者特別處理事項,

稅務機關不會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授權, 沒有這種必要也沒有這種可能。 稅務機關會主動升級系統後臺, 置入新稅率。 除非納稅人根本無法接通互聯網。

第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 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並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 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 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也就是說, 從小規模納稅人升級為一般納稅人, 可以選擇的期間是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 那麼按照新的檔規定,

符合條件的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筆者認為, 從操作上來看, 如果反向轉回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從登記當月1日開始, 似乎不好選擇。 總局18號公告第三條將這種困惑予以解決, 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簡單地理解, 如果納稅人在8月轉登記為小規模, 其自9月起按照簡易計稅。 8月份仍然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如果是那些平時按季申報的一般納稅人轉回小規模納稅人應自下一季度開始。

第五、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原來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尚未開具的適用稅率的發票,是否可以在登記回小規模納稅人以後補開?

我們理解如果確實是當時的納稅義務,應當允許小規模納稅人補開。新的18號公告第七條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這裡的增值稅發票應該既包括專票也包括普票。

第六、17號公告新申報表第一條第二款這段詭異的話如何理解?

這句話是這麼說的: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專案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我們理解,日後申報17%稅率項目也是填在16%稅率這個欄次;日後申報11%這個稅率也是填在10%這個欄次。13%作為被取消的稅率但是欄次保留。鉤稽關係上,附列資料(一)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兩列之間沒有表內的鉤稽關係(扣除後的除外)。

第七、確定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銷售額是否會拆分為貨物和勞務、營改增兩大部分呢?

這次新的18號公告明確宣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被廢止的這一條原來的規定是: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以前一個零售貨物的納稅人銷售額沒有達到80萬,營改增銷售額沒有達到500萬,即使兩者相加汁喝超過500萬也可不認定一般納稅人,按照新的18號公告就不行了,這部分小規模納稅特別需要關注。

第八、營改增試點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回去做小規模納稅人?

這次新的18號公告堅持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只允許原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原增值稅納稅人的實行轉回。也就是堅持營改增試點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不允許轉回,哪怕你當初是銷售額不滿500萬主動做出選擇做的一般納稅人也不允許你轉回。

新的政策還涉及其他諸多問題,我們會在V6財稅創客、V3互聯網、增值稅2018群等群展開討論。並將回饋的問題和資訊在本微信公共號整理發佈。

原來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尚未開具的適用稅率的發票,是否可以在登記回小規模納稅人以後補開?

我們理解如果確實是當時的納稅義務,應當允許小規模納稅人補開。新的18號公告第七條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這裡的增值稅發票應該既包括專票也包括普票。

第六、17號公告新申報表第一條第二款這段詭異的話如何理解?

這句話是這麼說的: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專案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我們理解,日後申報17%稅率項目也是填在16%稅率這個欄次;日後申報11%這個稅率也是填在10%這個欄次。13%作為被取消的稅率但是欄次保留。鉤稽關係上,附列資料(一)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兩列之間沒有表內的鉤稽關係(扣除後的除外)。

第七、確定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銷售額是否會拆分為貨物和勞務、營改增兩大部分呢?

這次新的18號公告明確宣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被廢止的這一條原來的規定是: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以前一個零售貨物的納稅人銷售額沒有達到80萬,營改增銷售額沒有達到500萬,即使兩者相加汁喝超過500萬也可不認定一般納稅人,按照新的18號公告就不行了,這部分小規模納稅特別需要關注。

第八、營改增試點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回去做小規模納稅人?

這次新的18號公告堅持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只允許原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原增值稅納稅人的實行轉回。也就是堅持營改增試點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不允許轉回,哪怕你當初是銷售額不滿500萬主動做出選擇做的一般納稅人也不允許你轉回。

新的政策還涉及其他諸多問題,我們會在V6財稅創客、V3互聯網、增值稅2018群等群展開討論。並將回饋的問題和資訊在本微信公共號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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