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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公安部近日修訂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事故處理事關群眾切身利益, 事關社會公平正義, 事關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 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的目的, 就是要積極回應群眾對依法、公正、高效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 不斷推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化, 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比修訂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 新規定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集中體現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嚴格規範、公開透明的要求, 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 出臺了四個方面15項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覆核程式、暢通法定救濟管道方面, 出臺了四項制度措施。

一是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覆核的範圍, 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式事故認定以及路外事故認定三類情形均納入覆核申請範圍, 實現事故辦案監督和群眾依法申訴管道的全覆蓋。

二是為了給當事人申請覆核提供更大便利, 在原有規定向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的基礎上, 新增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覆核申請的規定, 讓群眾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責任覆核環節, 新增可以設立覆核委員會的規定, 廣泛吸收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參與, 提高事故認定的公眾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 促進公正公平辦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式不予覆核的規定, 並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覆核申請後, 要將受理情況和覆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減少司法成本, 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規範事故處理收費、減輕群眾負擔方面, 出臺了四項制度措施。

一是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 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二是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 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不得向群眾收取。

三是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四是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 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繫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 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 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在簡化辦案程式、提高處理效率方面, 出臺了四項制度措施。

一是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 規定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後, 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 進一步提高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

防範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二是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 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 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

三是對於當事人報警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 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提供指導。

四是對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 按照平等自願原則, 經當事人各方申請可以快速處理, 縮短事故處理的週期。

在強化公開透明、推動公正執法方面, 出臺了三項措施。

一是按照警務公開的要求, 推行在互聯網公佈事故認定書措施, 使執法辦案行為更加透明。

二是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前公開證據的基礎上,

進一步將公開證據的範圍擴大到複雜、疑難的傷人事故。

三是明確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強化執法過程監控。

此外, 修訂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還在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對群死群傷事故開展深度調查以溯本追源、預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 將有利於打擊震懾違法犯罪、科學有效預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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