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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規:扣留事故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停車費

公安部近日修訂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於5月1日起施行。 對比修訂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出臺了四個方面15項新措施。

其中新規定明確,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

新規定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同時,新規定要求,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繫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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