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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重大事項依法決策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南方日報訊 1日起,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開始在我省施行, 與此同時, 《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也隨之廢止。 新制定條例對普法責任單位職能分工及獎懲機制的規定更為明確, 除了有關機關需要制定普法責任清單外, 對領導幹部依法行政要求更嚴, 特別是將重大事項依法決策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機關實行“誰執法誰普法, 誰主管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 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實行國家機關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 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協調解決實行普法責任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在普法的部門職能分工上, 條例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制定本級行政區域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 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 結合實際, 制定本部門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 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新頒佈法律法規明確的職責, 就新頒佈法律法規制定專項普法責任清單, 組織新頒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 普法責任清單制度的推出, 將使得有關部門普法成效的考核“有單可據”。 按照條例規定, 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普法責任清單的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普法責任清單的執行情況, 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條例體現的另一項趨勢是對領導幹部帶頭學法用法的要求更為具體詳細。 條例明確“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 把法治教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 將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列為培訓必學內容”,

同時要求組織國家工作人員日常學法, 採取法治講座、法治論壇、法治研討、到法院旁聽案件庭審等多種方式, 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能力。 並特別規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學法用法、重大事項依法決策、依法履職和推進法治建設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核”。

而在對青少年的普法教育方面, 條例提出, 中小學校應當在自主安排的課程中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拓展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組織開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 聘請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 青少年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等階段需要分別到基地接受至少一次法治教育。

未落實普法責任制, 則將面臨嚴肅追究。 根據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或者通報批評, 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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