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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送貨上門違規”:快遞櫃不再是“藉口”

■ 觀察家

“快遞送貨上門”本就不該是問題。 任何新的技術和設施的應用, 都需以契約意識為前提, 而不能僅方便了自己, 卻將麻煩丟給消費者。

5月1日起, 新的《快遞暫行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

《條例》包含的內容非常豐富, 但從網友的回饋來看,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許是關注度最高的條例之一。 許多人直接將該規定“翻譯”為:“快遞員若事先未與消費者溝通,

便將快件直投快遞櫃的行為屬違規”, 更是引發了熱議。

這或從一個側面證明, 自從快遞櫃在各大社區門口設立之後, 快遞員送貨不上門, 成為許多消費者比較頭疼的事情之一, 是快遞服務領域中民生痛點所在。

事實上, 無論從過去的經驗, 還是快遞公司本該履行的責任來看, “快遞送貨上門”本就不該是問題, 確實是因為快遞櫃多了以後, 才成為問題。

快遞櫃能夠善加利用, 實際上也是一款既能便民又節省快遞公司成本的新設備。 現實生活中, 消費者網上訂購商品, 常常不在家, 快遞送貨上門時, 如果能暫時存放在快遞櫃裡, 就能解決快遞員重複送貨的辛苦, 也能保證消費者的快遞安全送達。

那些設置快遞櫃的公司, 設立之初, 也正是瞄準了消費者的這塊需求所在, 為快遞“最後一公里”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只是遺憾的是, 任何事物似乎總有利弊的兩面。 如今, 原本為解決快遞“最後一公里”問題的快遞櫃, 逐漸成為了一些快遞員偷懶的工具。 這些快遞員在並沒有通知消費者的情況之下, 擅自將快遞直接投入快遞櫃, 讓消費者下樓自取, 而不管消費者是不是在家。 更有甚者, 有些快遞員在將快遞投放至快遞櫃之後, 也沒有通過短信或電話及時通知消費者, 以至於延誤快遞收取時間。

這種做法, 當然有利於快遞員的工作效率, 但卻令許多消費者窩火, 尤其對於一些腿腳不方便的老人而言,

更是增添了不小的麻煩。 而對於那些需要當面驗貨的快遞, 這種做法甚至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經濟損失, 因為快遞投入快遞櫃就屬於簽收狀態, 而這很有可能造成賣家不願意退換殘次貨品。

實際上, 自從快遞櫃成了許多快遞員偷懶的工具之後, 類似的抱怨在網路上就一直不絕於耳。

尤其是現在, 一些快遞櫃公司在謀劃著收取消費者的快遞存放費用, 如果前提是快遞員事先不商量就直接把快遞投入快遞櫃, 那勢必將引出更為複雜的問題。

《條例》充分考慮到了消費者的權益, 如今快遞員如果拒絕送貨上門, 目前規定屬於違規。 雖然《條例》中並未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但畢竟明確了投遞規則, 消費者亦可以以此為據維護自身權益。

需要明白的是, 《條例》並非無視快遞員或快遞公司之辛苦, 或反對其使用新技術以提高效率。 在《條例》中, 可以看出新規也是鼓勵快遞公司“最後一公里”配送多樣化的, 比如《條例》提出, 要促進快遞企業使用智慧末端服務設施、快件資訊化管理系統等。

其實, 依照現有規定, 快遞員如果能夠提前通過電話或短信與消費者溝通, 或者在網購之初就約定投送到快遞櫃, 快遞櫃依然會是一個提高投放效率的“良器”。 關鍵在於, 任何新的技術和設施的應用, 都需以契約意識為前提, 而不能僅方便了自己, 卻將麻煩丟給消費者。

□溫文(媒體人)

【編輯:史建磊】

編輯:xn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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