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報載, 在廈門, 未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要被處罰。 從上個月廈門島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混裝混運聯合整治以來, 廈門市首次對個人開出罰單, 已經有6人因垃圾分類不規範先後被行政處罰。 去年審議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規定,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 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垃圾, 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其中個人最高可罰款1000元。
事實上, 像這樣對不進行或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的市民個人祭出處罰規定的,
但也要清醒認識到的是, 垃圾分類, 徒“罰”不足以自行。 用罰款來糾正個人不合規行為, 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但就我國推進垃圾分類18年仍不理想、仍舊很多人不會分類的現實成因看, 僅靠祭出垃圾分類個人處罰的辦法, 恐怕還是遠遠不夠的。
不少城市, 尤其是北上廣等全國最早實施垃圾分類試點的大城市, 雖然都或早或晚制定有具體的《垃圾分類處理實施辦法》或《生活垃圾分類方法與標誌標準》等制度, 但缺乏對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做充分的宣傳和有效的講解。
殊不知,
一方面, 有關方面要及時補上宣教, 讓垃圾分類制度的宣傳、教育和解釋進社區、進單位、上展板等, 補上市民這方面制度和知識的短板。 制定和完善一個長期有效的垃圾分類宣傳機制, 讓垃圾分類知識宣傳不脫檔、不斷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