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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後被發現偷稅是否可向股東追繳稅款?

今天週一, 小編分享一個案例, 引發一個問題的討論:企業註銷後被發現偷稅是否可向股東追繳稅款?

案例:稅務機關對A公司進行稅務稽查的時候發現有一筆委託加工的費用未取得發票, 委託方B公司沒有將該筆款項入帳並申報, 但是B公司已經註銷了, 資產清算出100多萬供自然人股東分配。 現在,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向B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追繳稅款呢?

連稅務機關內部針對這個問題都存在爭議, 主要存在以下兩個觀點:

1:B公司已經依法註銷, 法人資格已經終止了, 無法再向B公司自然人股東追繳稅款。

2:B公司清算註銷後財產由自然人股東繼承, 註銷前的偷逃稅款理應向股東追繳。

其實, 《稅收征管法》目前沒有對此種情況的偷逃稅款做出明確規定。 各地稅務局有針對該情況不同的處理意見。 比如浙江省稅務局針對已註銷納稅主體被發現註銷前有偷稅行為處理意見中提到:對於納稅主體在終止前偷逃的國家稅款,

稅務機關有依法追繳入庫的義務。

最後小編提醒各位納稅人在辦理註銷前需做好稅務風險防範, 規範履行稅務登出清算程式。 清算註銷之前繳足稅款, 避免之後產生不必要的滯納金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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