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歷史選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歷史選擇——訪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戴雙喜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內蒙古的成功實踐, 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70年來, 內蒙古自治區沐浴著黨的民族政策的燦爛陽光, 承載著各族幹部群眾的共同願望, 走出了一條具有民族特點、地區特色, 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新道路。 時值內蒙古自治區成立70周年之際, 本報記者從我國國情、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遵循等角度, 採訪了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戴雙喜。

記者: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實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多民族國家在民主基礎上的統一, 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從我國國情出發, 民族區域自治這項制度究竟有哪些特點?

戴雙喜:就國情而言, 我們可以從縱向的時間經度和橫向的空間緯度兩個方面進行討論。

從時間經度上講, 基本共識是, 從秦朝開始中國就形成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如果單純以“自治”而言, 中國的民族自治制度可謂源遠流長。 由於歷史上我國少數民族與漢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差異性導致, 中國歷代王朝對邊疆各民族基本採用了一定的“自治”方式, 建立因地域、族俗而異的民族事務管理制度。 隨著歷史的發展, 封建王朝有關民族“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

在清朝達到了一個歷史的高度。 但是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完全是“中國化”的, 與近代西方的自治有較大區別。 20世紀初的中國, 在西方霸權威脅和文明示範下, 公眾對清帝國政府的政治改革訴求愈來愈強烈, 與憲政、議會等概念一樣, 自治權的概念和理念被引進來, 逐步形成了今天的自治權。 民國時期以孫中山均權主義思想為指導, 開展了地方自治的探索, 如聯省自治等。 但是, 國民政府對少數民族的自治, 始終沒有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 最終退出歷史舞臺。

中國共產黨對國內民族自治政策, 基本上經過了民族自決—聯邦制—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發展脈絡。 蘇聯處理民族問題的範式,

對早期解決和處理民族問題的中國共產黨, 曾經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中國共產黨最初以民族自決、聯邦制來解決和處理民族問題的主張主要來自于蘇聯。 抗日戰爭勝利後, 中國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中國共產黨更加明確地以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方針政策。 下轉第2版 上接第1版 經過20多年的探索、實踐, 我們在運用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解決中國民族問題上實現了飛躍, 徹底摒棄了民族自決和聯邦制, 選擇了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 得出了最適合中國民族發展歷史和現狀的理論體系和政策體系。

從空間緯度上講, 中國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歷史發展的現實不具有實行聯邦制的客觀條件。

解放前中國少數民族人口只占全國人口的 6%, 並且呈現大雜居、小聚居的狀態, 與前蘇聯的實際情況完全不同。 這種空間上的分佈特點無法實現聯邦制, 更不符合民族自決的條件, 只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可以實現人口較少和較多少數民族共同實行平等的民族自治的權利。 解放初期, 中國各少數民族的發展狀況存在巨大的差異性,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優勢互補, 實現各民族平等地享有發展機會和條件, 也平等享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成果, 實現中國社會的全面和諧發展。

記者:實踐證明,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歷史選擇。 如今, 我國的民族政策更加成熟而穩健,

請您具體談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遵循是什麼?

戴雙喜:我們前面談到, 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 解決和處理民族問題的範式上主要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為基本的方法。 馬克思主義有關民族平等原則的觀點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即民族不論大小、發展程度高低, 都應當一律平等。 民族自治是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一般原理。 後來列寧結合俄國革命, 又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進一步闡述, 通過民族自決、聯邦制來解決俄國國內的民族問題, 中國共產黨早期深受其影響。 但是抗日戰爭結束後, 中國共產黨對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觀點和理論發生了變化, 1946年2月18日, 中共中央針對東蒙自治的問題指出:“和平建國綱領要求平等自治, 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決口號。”這個轉變有幾個重要的因素:一是國家的統一尤為重要;二是在邊區推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積累了部分經驗;三是民族政策、理論研究得到了發展。1949年《共同綱領》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說明,1947年5月1日成立的內蒙古自治區的實踐使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更加成熟而穩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經歷了建立、初步發展和遭到破壞等曲折的過程。改革開放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有了新的發展。如對其進行歸納,可以用制度化、法治化和具體化來描述。制度化是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定位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法治化是指: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通過立法形式,使其內容通過法律條文體現出來,並以法律實施的要求貫徹執行。這是對“文革”中法律虛無主義導致國家制度混亂,個人權利到民族權利無一倖免被破壞的經驗教訓的總結。其中的主要成就體現在1982年憲法以及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運行有了法律依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得到空前的發展。具體化是指: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內容被行政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所進一步的具體化,更加有利於依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法治化的延伸。如2005年5月11日通過的《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是標誌性的事件。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憲法性法律,其特點為原則性、概括性較強,又涉及到中央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權力分配,因此國務院有關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對處理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政府關係而言,尤為重要。另外,還有部分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這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化至關重要。還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頒行了數量可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在本地方的貫徹實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記者:近年來,黨和國家積極推進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事業建設,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具體來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上有哪些主要內容?

戴雙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內容而言,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處理本民族、本地方內部事務。行使自治權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一是維護國家統一原則;二是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三是維護民族平等原則;四是責任制原則。概括起來就是依法行使自治權,保障各民族平等權利,其最終目的在於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民族地區發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當前,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要牢牢把握這一關鍵任務。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國情,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制度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強調“我再次明確說一遍,取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種說法可以休矣”,並從中華政治文明內生性演化的高度進行了重要闡釋。鄧小平同志指出:“解決民族問題,中國採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國聯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我們認為這個制度比較好,適合中國的情況。我們有很多優越的東西,這是我們社會制度的優勢,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經過不斷探索和總結,發展而來的適合中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歷史性、開放性,其發展是一個不斷總結經驗、汲取經驗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

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決口號。”這個轉變有幾個重要的因素:一是國家的統一尤為重要;二是在邊區推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積累了部分經驗;三是民族政策、理論研究得到了發展。1949年《共同綱領》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說明,1947年5月1日成立的內蒙古自治區的實踐使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更加成熟而穩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經歷了建立、初步發展和遭到破壞等曲折的過程。改革開放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有了新的發展。如對其進行歸納,可以用制度化、法治化和具體化來描述。制度化是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定位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法治化是指: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通過立法形式,使其內容通過法律條文體現出來,並以法律實施的要求貫徹執行。這是對“文革”中法律虛無主義導致國家制度混亂,個人權利到民族權利無一倖免被破壞的經驗教訓的總結。其中的主要成就體現在1982年憲法以及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運行有了法律依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得到空前的發展。具體化是指: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內容被行政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所進一步的具體化,更加有利於依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法治化的延伸。如2005年5月11日通過的《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是標誌性的事件。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憲法性法律,其特點為原則性、概括性較強,又涉及到中央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權力分配,因此國務院有關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對處理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政府關係而言,尤為重要。另外,還有部分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這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化至關重要。還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頒行了數量可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在本地方的貫徹實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記者:近年來,黨和國家積極推進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事業建設,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具體來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上有哪些主要內容?

戴雙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內容而言,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處理本民族、本地方內部事務。行使自治權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一是維護國家統一原則;二是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三是維護民族平等原則;四是責任制原則。概括起來就是依法行使自治權,保障各民族平等權利,其最終目的在於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民族地區發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當前,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要牢牢把握這一關鍵任務。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國情,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制度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強調“我再次明確說一遍,取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種說法可以休矣”,並從中華政治文明內生性演化的高度進行了重要闡釋。鄧小平同志指出:“解決民族問題,中國採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國聯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我們認為這個制度比較好,適合中國的情況。我們有很多優越的東西,這是我們社會制度的優勢,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經過不斷探索和總結,發展而來的適合中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歷史性、開放性,其發展是一個不斷總結經驗、汲取經驗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