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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廢是啥意思?

簽訂租賃合同後尚未履行, 雙方又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廢。 事後租賃方要求出租方退還其押金10萬元, 出租方認為合同作廢並非解除合同, 不願退還押金。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一審認定雙方合同已解除, 判決出租方返還租賃方押金10萬元。

2015年, 阿強曾向老李租賃過店面, 雙方合作挺愉快的, 解除合同時雙方還注明沒收押金事宜。 2016年9月, 阿強又與老李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 約定老李將一處店面租給阿強, 租賃期限從2016年8月初到2021年7月底, 每月租金為10萬元。

合同簽訂當日, 阿強應向老李交付10萬元作為押金, 合同期滿後, 阿強交清租賃期間應交付的一切費用後, 老李應將押金無息退還阿強。

2016年10月, 阿強在租賃合同尾部空白處書寫“合同作廢”並簽署姓名與時間, 老李在阿強簽名處底下簽字確認。

2017年1月, 阿強將老李起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老李立即返還阿強押金10萬元。

阿強訴稱, 在租賃合同簽訂後, 他得知該出租店面是未經原房東同意而轉租的, 加之自己資金周轉困難, 遂與老李商量解除租賃合同, 老李同意解除並返還押金。 但合同作廢後, 老李卻拒絕返還押金。

老李辯稱, 租賃合同的解除系阿強主動提出, 阿強單方要求解除合同, 實質是一種違約行為,

其無須返還相應押金。 老李轉租涉訴房產, 已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其轉租行為不構成阿強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 老李同時稱, 他應阿強要求在租賃合同的空白位置簽署姓名及時間, 並不清楚租賃合同上的“合同作廢”字樣從何而來, 雙方並未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合意。 老李認為, 即使其認可阿強所稱的“合同作廢”的字樣, 但亦不認為“合同作廢”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解除。 “合同作廢”僅僅可認為是其同意阿強不再承租訴訟房產, 但不包括其同意免除阿強因單方違約而應承擔的責任。

法院查明, 阿強主張涉案租賃合同一式兩份, 老李所持有的另一份合同亦注明“合同作廢”, 法院于庭審時告知老李於庭審結束後七日內向法院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原件,

但老李未按期向法院提交。 阿強未使用涉訴房屋。

法院認為, 雙方當事人已一致同意解除訟爭合同, 老李主張訟爭合同解除系阿強主動提出, 阿強單方違約, 老李無須支付押金, 但老李就其主張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故老李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 尚未履行的, 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 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依據訟爭合同約定, 合同期滿後, 阿強交清租賃期間應交付的一切費用後, 老李將押金無息退還阿強,

因此押金的作用在於確保阿強在租賃期間及時交清費用, 而老李在租賃期開始前即解除租賃合同, 並未產生需要阿強支付的費用, 雙方亦未就押金另行約定, 故依據合同履行情況, 阿強要求老李返還押金10萬元, 於法有據, 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作廢”為什麼解釋為解除?

“合同作廢”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 該案的承辦法官林達解釋說, 一方面, 從文義解釋上看, 雖然“作廢”並非解除合同的規範表述, 但“作廢”在文義上具有廢除終止的意思, 即除履行部分外, 雙方簽訂的合同其餘內容均不再履行, 並恢復原狀, 即應返還押金。 且老李作為已與阿強簽訂過兩次租賃合同的市場交易主體,

從此前雙方的交易慣例而言, 對協商沒收押金, 則明確予以約定, 故其對於“作廢”所表達的意思及簽字確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更應是清楚明瞭, 而本案中並未予以約定, 應可佐證系返還押金之意;另一方面, 從實際履行上看, 雙方就“合同作廢”簽字確認後, 雙方均未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阿強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訟爭房屋, 老李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也未要求阿強支付租金或承擔違約責任, 可見, 老李以實際行動確認解除訟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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