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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動機標準不達標男子起訴經銷商和廠家 因鑒定人沒來敗訴

鑒定報告在 鑒定人沒來, 結果敗訴

消費者因汽車發動機標準不達標起訴經銷商和廠家;法院稱鑒定人不出庭, 駁回訴訟

紅網株洲5月20日訊因在環評檢查中不過關, 株洲曾先生意外發現自己買的一輛卡車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 將車輛送到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品質監督檢驗授權站檢驗後, 得知卡車的發動機是國Ⅱ發動機。 為此, 曾先生將汽車經銷商和廠家起訴至法院。 近日, 經審理, 法院以鑒定人未出庭作證為由, 駁回了曾先生的訴訟請求。

曾先生曾從事貨運生意, 2010年1月26日, 他在株洲市金城汽貿有限公司,

以58800元的價格買了輛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 生產廠家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該車車輛型號顯示, 該車發動機排放標準為國Ⅲ標準。

2015年1月, 曾先生把車輛送到機動車監測站檢測時, 卻被告知因卡車尾氣排放標準未能達到國Ⅲ標準, 導致環評沒有通過。 “卡車的合格證上表明是國Ⅲ標準。 ”曾先生說, 自己隨後又聯繫了北汽福田公司, 對方回應該車的排放標準為國Ⅲ標準。

曾先生不放心, 把卡車送到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品質監督檢驗授權站進行檢測。 檢驗報告表明, 卡車所用發動機未裝ECU和電泵控, 是國Ⅱ排放發動機。 拿到權威機構的檢測報告後, 曾先生找到車輛經銷商和廠商, 要求索賠, 但雙方未達成一致。

隨後, 曾先生將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和經銷商株洲市金誠汽貿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退還貨款, 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去年3月, 株洲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有瑕疵的車輛交付給原告, 屬違約, 應承擔違約責任, 應退還原告購車款58800元。 後來, 兩被告提起上訴, 此案被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今年4月26日, 株洲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經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 此案屬於合同糾紛, 原告所購的福田牌輕型貨車是否存在品質問題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品質監督檢驗授權站對原告所購車輛作出檢驗報告, 屬於鑒定意見,

而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出具的專門性意見, 由於鑒定人彭某拒不出庭作證, 該份檢驗報告無法證實車輛存在品質問題。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應允許另行選擇鑒定機構鑒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 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 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稱, 要求每個鑒定人都出庭作證有實際困難。 如果相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 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鑒定。

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濱認為,

在曾先生一案中, 關鍵證據是鑒定意見。 鑒定人是否出庭, 原告無法控制, 不能將責任轉嫁給原告, 因此對鑒定人拒不出庭的, 法院應當允許另行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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