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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強拆3年,還能要求補償麼?

房屋遭強拆3年, 還能要求補償麼?李順華律師訴訟勝湖南省株洲市國土資源局

導讀:本案的關鍵字有兩個:其一, 被徵收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遭強拆, 時至今日補償問題仍未解決;其二, 被徵收人希望獲得的徵收補償, 而絕不是強拆的國家賠償。 眾所周知, 一字之差的結果可是相去甚遠。 那麼, 在明律師能為被徵收人的訴求帶來希望麼?

委託人:唐先生, 湖南省株洲市某村人

代理律師:李順華,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國土資源局

【基本案情:強拆3年分文未補】

委託人唐先生是某村的村民,

在該村擁有合法的房屋。 2014年5月, 其房屋遭非法強拆, 宅基地也被佔用, 但卻沒有拿到任何補償。 唐先生認為被告市國土局是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實施主體, 依法應當對其房屋及宅基地進行補償,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依法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 向其支付補償款792.86萬元。

被告市國土局答辯指出原告的房屋為非法建築。 根據2014年株洲市規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 涉案房屋系原告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擅自建房。 隨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更是作出了責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 市國土局認為依據“違建不補”的規定涉案房屋應不予補償。 且涉案房屋並非被告拆除, 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勝訴:只徵收不補償, 不可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唐先生在涉案村建有一棟3層房屋, 確已被列入徵收範圍。 2014年5月涉案房屋被政府部門拆除, 該拆除行為已被法院確認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 被告市國土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具有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徵收範圍內, 雖被有關部門拆除, 但拆除房屋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 故被告應對原告房屋進行調查, 確認是否應當給予補償。 據此,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的訴訟理由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2017年5月8日, 法院判決被告市國土局限期履行徵收補償的法定職責, 原告勝訴。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李順華指出,

本案又是一起“以拆違代拆遷”的案件。 一旦案件進入因強拆違法所致的國家賠償領域, 對於被徵收人來說無疑是不利的。 而通過起訴要求國土部門履行補償職責, 則有望為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帶來希望。 補償與賠償, 一字之差, 還是“補”對被徵收人來說結果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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