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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園不能靠老虎規範 私自下車者當被追責

據《新京報》報導, 319日, 網上一組遊客在大興北京野生動物園自駕區下車遊覽的圖片引發關注, 在該圖片說明中稱有遊客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在動物園自駕區下車。

而《新京報》採訪律師提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 如遊客確有過錯, 動物園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就在去年7月23日下午, 在北京延慶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內, 兩名自駕游女遊客在猛獸區下車後, 被老虎襲擊, 造成1死1傷。

從屢次發生的事件看, 當事人抱有一定僥倖心理是主觀方面不可忽略的因素, 而在此次事件中, 由於大興野生動物設有壕溝電網將猛獸與遊客隔開, 或許反而成了遊客抱有僥倖心理的一個原因。

於是, 越是設置嚴格的管理措施, 越是從硬體設施上進行隔離和規範, 反而可能助長了某些人的僥倖心理, 這樣的邏輯閉環是所有公共服務場所不能承受之痛。 而這解決這一問題, 出了從法律上為像動物園這樣的公共服務場所設置規範, 同樣也應該追究破壞規範的責任。

比如在此次“下車事件”, 遊客為了一己私欲隨意下車, 除了道德譴責也破壞了動物園的遊園秩序, 更令人驚訝的是, 在面對動物園工作人員的勸阻時, 遊客竟然拒絕接受, 直到該區域當值值班經理約2分鐘後到達勸阻才上車。 此類行為顯然已經讓動物園支出了不必要的人力成本。

而在寧波、八達嶺的兩次事件中, 老虎被擊斃、野生動物園停業整頓,

這實際上都給動物園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 作為導致這些問題發生的遊客, 理應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 公安機關也應該考慮此類造成危險的行為是否違反《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 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那麼此類在野生動物園下車的事件, 如果能夠通過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既可以讓遊客更好地遵守規範, 維護自身的安全, 同時也讓動物園在管理時更加理直氣壯, 當然老虎也可以歇歇, 不用再面對“全家桶”的誘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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