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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601158 證券簡稱:重慶水務 公告編號:臨2017-010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組織機構調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提高綜合運營管理水準,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3月20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本部組織機構的議案》, 同意對公司本部組織機構進行調整。 本次公司本部組織機構調整的主要變化情況如下:

1、在保留現有大部分部門的基礎上,對各部門職責分工作了進一步明確, 對部分部門的職能作了補齊和強化。

2、將經濟運行部、設備部和資訊部合併為生產運營部, 為集團生產運行、安全歸口統籌管理部門。

3、新設立水質中心, 為公司水質監測任務的下達和監督部門。

4、總工辦改為技術部, 為公司工程、技術和竣工前設備歸口管理部門。

5、政工部改為黨群工作部, 為集團黨務管理部門和黨委服務部門(與黨辦、團委、工會合署辦公)。

此次調整後的公司本部組織機構圖:

特此公告。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21日

證券代碼:601158 證券簡稱:重慶水務 公告編號:臨2017-009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議公告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0日以現場表決方式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本次會議的通知已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全體董事和監事。 會議應到董事6人, 實到董事5人, 張展翔董事因工作安排原因, 委託王世安董事長代為出席並表決。 公司部分監事、高管列席會議。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 經全體董事認真審議後逐項表決形成以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公司本部組織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6票同意, 0票反對, 0票棄權。

二、審議通過《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污水專案建設模式及涉及的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處理方式的議案》

表決結果:3票同意, 0票反對, 0票棄權。

本議案在表決時關聯方董事王世安、湯清平、張展翔已回避表決。

1、同意在專案投資具備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 由本公司作為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國債資金”)的汙水處理項目建設主體, 負責專案投資、建設、營運管理, 即:一是將新項目建設業主直接明確為本公司;二是對目前以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作為污水項目建設業主的尚未爭取到中央國債資金的在建專案及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專案,

將其專案業主變更為本公司。

2、在新專案模式下, 擬將直接撥付本公司的中央國債資金作為負債管理, 不計利息;項目建成後由公司將該等資金支付給水務資產公司, 仍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

3、同意將本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證券代碼:601158 證券簡稱:重慶水務 公告編號:臨2017-011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

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預算內

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處理方式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汙水處理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 控制專案建設成本, 儘早讓汙水處理專案產生效益,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擬在項目投資具備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

作為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國債資金”)汙水處理項目的業主, 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營運管理, 實現專案建管一體。 對有關汙水處理專案所涉及的中央國債資金, 公司擬作為負債管理, 待專案建成後支付給公司國有股東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一、關於擬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的基本情況

(一)現行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

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資產公司”)是本公司大股東, 系2007年由重慶市國資委出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 水務資產公司成立時, 重慶市政府賦予該公司的兩大職能:一是作為本公司國有控股股東, 履行相應管理職責;二是作為污水建設專案中央國債資金的承載主體。

現行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為:

1、建設模式: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水務資產公司作為項目業主,向國家發改委申報項目並爭取中央國債資金補助。在此前提下,項目建設由水務資產公司分別委託所屬全資子公司和項目建設辦(內設機構、非獨立法人)負責建設。項目建成後,為避免與上市公司的同業競爭,在滿足市場化營運的前提下,該等項目資產經評估後由水務資產公司協議轉讓給本公司。

2、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重慶市發改委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明確項目業主為水務資產公司,市財政將專案爭取到的中央國債資金直接撥付水務資產公司,該等資金權益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

(二)現行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存在的問題

1、與水務資產公司作為資本運營公司定位不符:按照市政府、市國資委確定的水務資產公司向資本運營公司轉型的改革思路,水務資產公司下一步主要開展以環境產業為主的資本運營、股權投資管理,水務資產公司再將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具體的專案建設管理與其定位不相符。

2、項目建設與營運分離不利於把控專案進度:在現行水務資產公司作為專案業主負責專案建設、本公司作為專案運營主體的模式下,因專案建設方與運行方分離等原因,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內部資訊不能充分有效溝通、對外協調形不成合力、因職責界定不易徹底劃清等因素,容易導致專案移交時間滯後,最終影響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

3、增大項目建設成本導致本公司收購成本同步上升:按照現行建設模式,專案建成竣工決算後,必須按國有資產轉讓程式聘請仲介機構評估,再報市國資委批復協議轉讓,整個過程歷時較長。在整個項目建設轉讓期(一般在3年左右)水務資產公司承擔的資金融資成本通過交易作價最終會轉嫁至本公司。與此同時,本公司帳面長期保持大額存量資金,只有在項目建成轉讓時才能使用,不能及時發揮存量資金使用效益。

4、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據增大本公司稅負:按增值稅稅收政策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可抵扣增值稅銷項稅,但現行建設模式下水務資產公司建成項目轉讓給本公司系採用企業重組(資產負債整體轉讓)稅收政策,免繳流轉稅,本公司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抵扣聯,將增大本公司整體稅收負擔。

(三)擬調整後的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對公司的影響

1、擬調整後的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在專案投資具備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由本公司作為汙水處理項目的建設主體(以下簡稱“新專案模式”),即:一是爭取將新項目建設業主直接明確為本公司;二是對目前以水務資產公司作為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業主的尚未爭取到中央國債資金的在建專案及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專案,公司配合資產公司將其專案業主變更為本公司。此後,由本公司作為專案業主具體負責專案投資、建設、營運管理,實現專案建管一體。

2、新模式對公司的影響:新模式在不改變由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中央國債資金的情況下,仍對本公司產生如下方面的積極影響:一是有利於加快推進汙水處理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儘早讓專案產生效益;二是有利於控制專案建設成本;三是有利於發揮公司的資金優勢;四是有利於降低公司稅負。

二、關於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調整所涉及中央國債資金的擬處理方式

在現行專案建設模式下,水務資產公司作為專案業主享有中央國債資金權益。在新專案模式下,擬對中央國債資金按以下方式處理:市財政將中央國債資金直接撥付本公司,由公司負責籌集除爭取到的中央國債資金外的其餘專案建設資金,專案資產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在專案建設期,公司將市財政隨專案撥付的中央國債資金作為負債管理,不計利息;項目建成後由公司將該等資金支付給水務資產公司,仍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該等資金。

三、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式

本次公司擬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的有關事項已於2017年3月20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詳見公司於2017年3月21日發佈的《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議公告》[臨2017-009])。在本次會議審議表決時,因涉及公司股東水務資產公司,關聯方董事王世安先生、湯清平先生、張展翔先生已回避。

公司獨立董事關於本事項的主要意見如下:

1、我們對公司有關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中央國債資金的處理方式有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瞭解,認真審閱了議案等相關資料,並與公司經營層進行了多次充分溝通和討論。

2、我們認同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在專案投資具備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專案業主由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調整為公司,由公司作為中央國債資金的汙水處理專案的業主,而中央國債資金作公司負債管理,繼續由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與原模式相比,更利於加快推進汙水處理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更利於控制專案建設成本,更利於發揮上市公司資金優勢,更利於降低本公司稅負,該模式的調整事實上也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有關部門也有中央國債資金隨專案走的規定。在此情況下我們同意將公司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的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3、在董事會審議時,關聯方董事王世安、湯清平、張展翔先生應回避表決;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時,關聯方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重慶德潤環境有限公司應回避表決。

四、實施新專案模式需要滿足的有關條件:

本次公司擬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的處理方式尚需滿足以下有關條件:

1、針對目前以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作為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業主的尚未爭取到國債資金的在建專案及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專案,重慶市發改委批准將其專案業主變更為本公司;

2、新的汙水處理專案在重慶市發改委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批准該等項目建設業主為本公司;

3、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的處理方式;

4、重慶市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明確前述相關項目所承接的中央國債資金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

五、上網公告附件

經獨立董事簽字確認的事前認可意見。

董事會

2017年3月21日

履行相應管理職責;二是作為污水建設專案中央國債資金的承載主體。

現行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為:

1、建設模式: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水務資產公司作為項目業主,向國家發改委申報項目並爭取中央國債資金補助。在此前提下,項目建設由水務資產公司分別委託所屬全資子公司和項目建設辦(內設機構、非獨立法人)負責建設。項目建成後,為避免與上市公司的同業競爭,在滿足市場化營運的前提下,該等項目資產經評估後由水務資產公司協議轉讓給本公司。

2、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重慶市發改委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明確項目業主為水務資產公司,市財政將專案爭取到的中央國債資金直接撥付水務資產公司,該等資金權益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

(二)現行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存在的問題

1、與水務資產公司作為資本運營公司定位不符:按照市政府、市國資委確定的水務資產公司向資本運營公司轉型的改革思路,水務資產公司下一步主要開展以環境產業為主的資本運營、股權投資管理,水務資產公司再將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具體的專案建設管理與其定位不相符。

2、項目建設與營運分離不利於把控專案進度:在現行水務資產公司作為專案業主負責專案建設、本公司作為專案運營主體的模式下,因專案建設方與運行方分離等原因,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內部資訊不能充分有效溝通、對外協調形不成合力、因職責界定不易徹底劃清等因素,容易導致專案移交時間滯後,最終影響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

3、增大項目建設成本導致本公司收購成本同步上升:按照現行建設模式,專案建成竣工決算後,必須按國有資產轉讓程式聘請仲介機構評估,再報市國資委批復協議轉讓,整個過程歷時較長。在整個項目建設轉讓期(一般在3年左右)水務資產公司承擔的資金融資成本通過交易作價最終會轉嫁至本公司。與此同時,本公司帳面長期保持大額存量資金,只有在項目建成轉讓時才能使用,不能及時發揮存量資金使用效益。

4、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據增大本公司稅負:按增值稅稅收政策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可抵扣增值稅銷項稅,但現行建設模式下水務資產公司建成項目轉讓給本公司系採用企業重組(資產負債整體轉讓)稅收政策,免繳流轉稅,本公司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抵扣聯,將增大本公司整體稅收負擔。

(三)擬調整後的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對公司的影響

1、擬調整後的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在專案投資具備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由本公司作為汙水處理項目的建設主體(以下簡稱“新專案模式”),即:一是爭取將新項目建設業主直接明確為本公司;二是對目前以水務資產公司作為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業主的尚未爭取到中央國債資金的在建專案及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專案,公司配合資產公司將其專案業主變更為本公司。此後,由本公司作為專案業主具體負責專案投資、建設、營運管理,實現專案建管一體。

2、新模式對公司的影響:新模式在不改變由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中央國債資金的情況下,仍對本公司產生如下方面的積極影響:一是有利於加快推進汙水處理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儘早讓專案產生效益;二是有利於控制專案建設成本;三是有利於發揮公司的資金優勢;四是有利於降低公司稅負。

二、關於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調整所涉及中央國債資金的擬處理方式

在現行專案建設模式下,水務資產公司作為專案業主享有中央國債資金權益。在新專案模式下,擬對中央國債資金按以下方式處理:市財政將中央國債資金直接撥付本公司,由公司負責籌集除爭取到的中央國債資金外的其餘專案建設資金,專案資產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在專案建設期,公司將市財政隨專案撥付的中央國債資金作為負債管理,不計利息;項目建成後由公司將該等資金支付給水務資產公司,仍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該等資金。

三、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式

本次公司擬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的有關事項已於2017年3月20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詳見公司於2017年3月21日發佈的《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議公告》[臨2017-009])。在本次會議審議表決時,因涉及公司股東水務資產公司,關聯方董事王世安先生、湯清平先生、張展翔先生已回避。

公司獨立董事關於本事項的主要意見如下:

1、我們對公司有關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中央國債資金的處理方式有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瞭解,認真審閱了議案等相關資料,並與公司經營層進行了多次充分溝通和討論。

2、我們認同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在專案投資具備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專案業主由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調整為公司,由公司作為中央國債資金的汙水處理專案的業主,而中央國債資金作公司負債管理,繼續由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與原模式相比,更利於加快推進汙水處理項目建設及移交投運進度,更利於控制專案建設成本,更利於發揮上市公司資金優勢,更利於降低本公司稅負,該模式的調整事實上也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有關部門也有中央國債資金隨專案走的規定。在此情況下我們同意將公司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處理方式的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3、在董事會審議時,關聯方董事王世安、湯清平、張展翔先生應回避表決;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時,關聯方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重慶德潤環境有限公司應回避表決。

四、實施新專案模式需要滿足的有關條件:

本次公司擬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的處理方式尚需滿足以下有關條件:

1、針對目前以國有股東水務資產公司作為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業主的尚未爭取到國債資金的在建專案及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專案,重慶市發改委批准將其專案業主變更為本公司;

2、新的汙水處理專案在重慶市發改委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批准該等項目建設業主為本公司;

3、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調整汙水處理專案建設模式及相應中央國債資金的處理方式;

4、重慶市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明確前述相關項目所承接的中央國債資金由水務資產公司享有。

五、上網公告附件

經獨立董事簽字確認的事前認可意見。

董事會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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