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因借條不是被告周某親筆簽名, 經審理後, 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訴稱, 周某以春耕生產急需生產費用為由, 經于某介紹於2015年10月20日向其借款10 000元, 周某出具借條, 約定借款年利率2%, 於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 2016年5月8日, 擔保人於某因交通事故去世, 周某一直未償還借款。 2017年1月, 劉某訴至法院, 要求周某立即償還借款10 000元, 受理後, 承辦法院告知周某訴訟事項, 周某答辯稱借款不屬實, 借條上的簽名不是親筆所簽, 並對借條提出字跡鑒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 周某以借款不屬實為由, 堅持不同意調解。 法院認為, 借條是證明借貸雙方當事人之間借貸關係成立與否的直接有效證據, 該案中, 劉某提交的借條不是周某所寫, 因而借條載明的借款事實不成立, 故作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