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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怎麼算?協商未果離婚父母成被告

佛山日報全媒體訊 記者周龍鳳 通訊員禪法宣報導:離婚後, 撫養費怎麼算?因約定費用過低, 母親起訴要求增加;因放棄撫養費, 兒子九年後要求支付。 禪城法院今日(21日)發佈兩起撫養費的相關案件, 提醒離異父母合理約定撫養費, 保障子女身心健康。

原是夫妻的阿倩與阿志, 於2011年生育女兒小彤, 後因感情不和, 於2013年調解離婚, 雙方約定:小彤由母親阿倩攜帶、撫養、教育, 父親阿志從2013年6月起, 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300元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阿倩表示, 從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 阿志未支付任何撫養費。 而伴隨女兒成長,

教育費、醫療費等開支不斷增加, 300元遠不能支持女兒的生活需求, 而她本人收入有限, 獨自承擔撫養費非常困難。

去年3月8日, 阿倩以小彤的名義將阿志訴至法院, 要求撫養費調整為900元。 但阿志認為, 阿倩常在外地工作, 小彤常住自己家中且醫療費由自己支付, 故不同意增加撫養費。 經查實, 小彤每月幼稚園托費890元、伙食費200元。

禪城法院綜合考慮小彤生活所需、佛山生活水準等因素, 再結合小彤在父母兩家均有不定時居住、雙方均有支付費用的情況, 故酌情確定阿志每月支付700元。

無獨有偶, 同樣離婚的阿張和阿怡, 2007年曾約定“兒子小偉由父親阿張攜帶撫養, 撫養費由阿張負責至小偉18周歲, 同時小偉考上大學, 一切費用也由阿張提供,

直至畢業工作。 ”但近兩年, 阿張表示自己收入嚴重下降, 使兒子生活品質下降、教育受影響。

於是, 兒子小偉將母親阿怡告上法庭, 請求阿怡承擔一定合理的撫養費, 從2016年1月開始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年滿18周歲止。

對此, 阿怡表示, 據當初的離婚約定, 自己不應承擔小偉撫養費, 且阿張收入嚴重下降無事實依據, 自己又處於失業狀態, 再婚後也有子女要撫養, 因此無力支付撫養費。 同時, 阿怡還提供購買保險的資料, 證明其為小偉購買分紅型保險, 已盡到母親義務。

經審理, 禪城法院認為小偉向母親提出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所持理由為父親收入嚴重下降, 但未能舉證證明。 另外, 案情也未顯示阿怡收入良好,

故法院駁回小偉訴請。

結合兩宗案件, 法官提醒離異夫妻們應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統籌考慮、妥善解決。

家庭破裂後, 父母一方在撫養費上的遲緩, 可能會通過另一方的言行、情緒表現出來, 對孩子的性格等的影響潛移默化。 因此, 就撫養費數額而言, 應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準來確定, 及時保障子女物質生活需求及心理健康。

編輯: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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