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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舉債寬鬆時代終結了

2016年各省地方財政收入增速普遍放緩。 其中存在營改增減稅因素, 央地收入劃分規則改變也導致地方部分收入的減少。

跟一些金融機構人士溝通時, 他們表達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擔憂, 不過, 資金仍在持續地往地方政府公共專案上輸送。

因為地方政府歷史信用較好, 連帶著地方融資平臺, 甚至一些地方國企, 都比較少出現資金償付不了的事件。 在資金寬鬆、經濟下行背景下, 選擇政府專案, 而非民間資本投資項目, 是理性的選擇。

最近幾年, 全國各地都在推進PPP模式, 有助於減輕政府債務壓力的考慮,

同時也希望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在政府決策中引入更多的民間智慧。

PPP模式迅速炒熱, 很快, 我就聽到不少參與PPP項目人士的擔憂:項目上太多, 上太快, 債務膨脹太快。

一個PPP業務規模開展靠前的投資經理告訴我, 他試圖去找合作地級市政府的債務資料, 但是找不到, 不好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PPP項目一做就是十幾年, 項目後續風險不好把握。

但是資金仍然在往PPP專案上湧。 除了歷史信用記錄較好的原因, 有金融機構人士告訴我, 地方政府破不了產, 地方一旦出現償債問題, 上級政府會救助。

在PPP模式推進中, 部分欠發達的中西部省份較為活躍。 這些省份自身財力有限, 發展相對靠後, 基礎設施欠帳較多, 需要有更多專案。

類似的原因, 有人告訴我, 中央政府會加大對這些省份的扶持, 不會讓這些省份出現債務風險。

這種自信, 在債券市場上有個典型證例, 就是“城投信仰”, 就是相信城投公司發行的債券, 是不會出現償付危機的, 因為背後是地方政府。

類似這樣的信用關係一環套一環, 最後不知道究竟是誰的信用在起作用, 但經驗表明一切似乎都很安全。

如果地方債務出問題了, 中央政府要兜嗎?2016年11月份,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明確指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 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

為了基礎設施建設, 地方政府以融資平臺公司名義舉債, 再由財政出具財政還款承諾函;機制設計上是風險共擔的PPP專案,

實際上仍然是債權關係, 風險最後還是轉嫁到地方政府頭上。

已經出具的函件和簽訂的合同, 要改過來肯定不容易。 整改過程中, 一些地方財政人士也頗多微詞, 金融機構太過強勢, 做政府專案是躺著賺錢, 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

地方財政局出具承諾函, 本身是違法的, 沒有法律效力。 但是, 不少金融機構仍然出於降低風險的考慮, 讓資金需求方配合出具承諾函。 承諾函撤銷於法有據, 但改變原來風險分擔機制, 可能帶來利息調整, 甚至是提前償還本金。

地方債形成了一個怪圈:金融機構擔心地方債的風險, 仍然不斷往裡投錢;地方政府明知風險在自己身上, 錢卻不能不借。

有人說, 要打破地方債這種怪圈,

需要地方債出點風險。 而這輪整改, 某種意義上就是一次主動控制的風險事件。

不過, 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在多大範圍是合理的, 並不存在全國統一的標準, 主要靠地方政府自己把握風險。 地方政府要發展經濟是合理的需求, 當前地方政府仍存在事權和財力的矛盾, “營改增”之後地方缺乏主體稅種, 還需加快財政體制改革, 建立合理的地方稅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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