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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山陽公安:醉酒駕車法不容危害安全必受懲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 人民生活水準和品質也在不斷提升, 作為代步工具的機動車保有量也是逐年增多。 在方便人們出行的同時, 相伴而生的違章違法駕駛行為也日漸增多, 尤其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極易造成惡性交通事故, 危害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017年5月16日, 商洛市山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山陽縣城豐陽酒店門前路段設點查處酒駕, 20時56分, 發現一輛摩托車行駛過來, 民警讓駕駛人唐某停車接受檢查, 經現場酒精測試儀測試, 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mg/100ml。 後查明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帶安全頭盔、且駕駛未按期檢驗、無交強險、已達報廢期限的普通二輪摩托車。

後經陝西商洛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 含量為131.02mg/100ml。 屬於醉酒駕駛。 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過法律規定的80mg/100ml標準,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涉嫌危險駕駛罪。

自醉駕入刑以來, “駕車不喝酒、喝酒不駕車”的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 但應注意到由於對醉酒駕駛的宣傳側重於酒後駕駛汽車, 人們往往忽視或者不知道醉酒後駕駛摩托車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 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輸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其中普通二輪摩托車也包括在內。

因此, 醉酒後無論駕駛汽車或摩托車都會受到相應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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