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證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當前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發展潛力大, 但租賃房源總量不足、市場秩序不規範、政策支援體系不完善, 租賃住房解決城鎮居民特別是新市民住房問題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近年來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 充分認識到加快推進租賃住房建設、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是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定位的重要舉措, 是加快房地產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立購租並舉住房制度的重要內容, 是解決新市民住房問題、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方式,
二、多措並舉, 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一)培育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
鼓勵國有、民營的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設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賃業務。 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要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支持相關國有企業轉型為住房租賃企業。 住房租賃企業申請工商登記時, 經營範圍統一規範為住房租賃經營。 公安部門要比照酒店業管理方式, 將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的非本地戶籍租住人員資訊接入暫住人口執行資訊系統, 實現對租客資訊的有效對接。 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建設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
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搭建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 提供便捷的租賃資訊發佈服務, 推行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建立住房租賃資訊發佈標準, 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規範住房租賃交易流程, 保障租賃雙方特別是承租人的權益;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
(三)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應。
鼓勵各地通過新增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 多管道增加新建租賃住房供應, 優先面向公租房保障物件和新市民供應。 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統一工作部署,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鼓勵開發性金融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 加大對租賃住房專案的信貸支持力度, 通過合理測算未來租賃收入現金流, 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分期還本等符合經營特點的長期貸款和金融解決方案。
積極盤活存量房屋用於租賃。 鼓勵住房租賃國有企業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廠房、商業辦公用房等, 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改建後的租賃住房, 水電氣執行民用價格, 並應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探索採取購買服務模式, 將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國有企業的房源, 委託給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要落實“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 梳理新建、改建租賃住房專案立項、規劃、建設、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等規範性程式, 建立快速審批通道, 探索實施並聯審批。
(四)創新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體制。
各地要建立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在規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住房租賃違法違規行為。推進部門間資訊共用,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申領居住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尤其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將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的重心下移,實行住房租賃的網格化管理;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二)積極開展試點。選取部分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間,各城市應於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定期報送上一季度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後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工作取得的經驗,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向全國進行推廣。
(三)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的督促指導。要注意分類指導,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健全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允許進行差別化探索,發現問題及時糾偏。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跟蹤指導各地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
2017年7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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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實施並聯審批。(四)創新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體制。
各地要建立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在規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住房租賃違法違規行為。推進部門間資訊共用,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申領居住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尤其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將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的重心下移,實行住房租賃的網格化管理;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二)積極開展試點。選取部分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間,各城市應於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定期報送上一季度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後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工作取得的經驗,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向全國進行推廣。
(三)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的督促指導。要注意分類指導,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健全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允許進行差別化探索,發現問題及時糾偏。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跟蹤指導各地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
2017年7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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