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2012年, 任某因犯盜竊罪被判刑, 從此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2014年、2016年又因犯盜竊罪先後被判刑。 出獄後, 任某仍無悔意, 繼續行竊。 近日,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任某以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6年12月13日12時許, 被告人任某來到衡陽市雁峰區解放大道與中山南路交匯處的肯德基, 見正在點餐的文某上衣右側口袋內有一部手機, 遂將文某價值人民幣(下同)3, 575元的蘋果6SPLUS型手機扒走。 同月25日11時許, 任某還在該店, 採取同樣的手段, 將塗某價值813元的華為榮耀X5手機扒走。
綜上, 任某共盜竊作案4次, 竊物價值613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任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根據被告人的量刑情節, 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