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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費就被停水停電?臨沂社區那些事有答案了

“法治進社區”活動現場

大眾網臨沂7月27日訊 "業主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停水停電是否合法?""房屋品質有問題, 就可以不交物業費?"7月26日下午,

"法治文明和諧共建美麗家園"活動首站走進臨沂藍鑽莊園社區, 法律專家現場為物業和業主授課, 很多業主和物業關心的問題都在這裡找到了答案。

問:電梯不運行, 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業主代表首先就電梯問題提出了疑問, 蘭山區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臨沂大學法學院教師李金回答說:"電梯的日常維修和養護都是由物業公司負責的,

但是類似的設備設施中修以上的維護, 需要動用專項維修基金。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 李金老師明確地告訴業主:電梯不運行, 物業公司是負有責任的。 當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業主可以依法維權。

業主代表提問

問:不交物業費用,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停水停電是關係到業主生活的重要大事, 業主對此方面的問題也格外關心。

李金老師解釋說, 即使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也是無權停水停電的。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業主與自來水公司及供電局之間的供水、供電系一種合同關係,

只有當業主出現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 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 物業公司是提供物業服務的, 而供水供電是供電和供水部門的職責, 物業公司利用工作之便採取這種行為, 肯定是不對的。

再者, 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 而物業停水停電的行為也是《物業管理條例》中命令禁止的。 業主欠物業費, 物業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斷水停電只能加劇矛盾的激化, 於解決問題無絲毫幫助。

問:房屋有品質問題, 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有業主詢問物業費相關問題, 不明白房屋有品質問題時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

李金老師回答說, 房屋有品質問題時, 業主是不可以拒交物業費的。 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後, 業主應當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代表現場提問

問:出租,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有義務要交嗎?

許多業主會把房屋出租出去,獲取一定的出租收入。但是這裡會涉及到一些問題,比如,會上有業主提問:將房屋出租出去,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時,業主是否有義務交納物業費?

李金老師說,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協力廠商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協力廠商權利。

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並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因此,承租人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按時交納物業費。

問:業主財產被盜,責任誰負?

針對業主財產問題,有業主提問:業主財產被盜,到底責任應該誰來承擔?

李金老師解釋說,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社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住戶被盜絕大多數情況下難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責任,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業主損失能夠確認,二是物業管理公司有明顯失職過錯。

問:業主未居住還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對於未居住的房屋,業主可能會認為並不需要交物業管理費。

李金老師說,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辦理相關入住手續後,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因此,業主雖未居住但仍需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代表現場提問

問:出租,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有義務要交嗎?

許多業主會把房屋出租出去,獲取一定的出租收入。但是這裡會涉及到一些問題,比如,會上有業主提問:將房屋出租出去,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時,業主是否有義務交納物業費?

李金老師說,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協力廠商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協力廠商權利。

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並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因此,承租人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按時交納物業費。

問:業主財產被盜,責任誰負?

針對業主財產問題,有業主提問:業主財產被盜,到底責任應該誰來承擔?

李金老師解釋說,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社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住戶被盜絕大多數情況下難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責任,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業主損失能夠確認,二是物業管理公司有明顯失職過錯。

問:業主未居住還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對於未居住的房屋,業主可能會認為並不需要交物業管理費。

李金老師說,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辦理相關入住手續後,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因此,業主雖未居住但仍需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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