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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劍指環保突出問題!濰坊出臺實施方案,保護綠水青山!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生態環保、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 集中解決一批環境突出問題, 有效改善全市生態環境品質, 近日我市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出臺了《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工作實施方案》。

當前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

(一)大氣污染較重, 環境品質改善壓力大。

(二)水環境品質與國家考核要求有較大差距。

(三)自然保護區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四)環境執法監管不到位。

整治攻堅工作總體思路

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提出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 針對全市大氣、水、生態保護、執法監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按照“環境品質只能更好, 不能變壞”的約束性要求, 以釘釘子的精神, 統籌推進、綜合施策, 突出重點、合力攻堅, 以強有力的環保舉措, 集中解決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 倒逼生產、生活方式綠色化、生態化, 促進新舊動能轉換, 確保完成各項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任務。

大氣環境突出問題整治攻堅目標措施

今年, 全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力爭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內;今年採暖季, 力爭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15%以上, 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10%以上。

(一)扎實推進煤炭消費壓減工作

1.認真落實《山東省2017年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行動方案》(魯發改環資〔2017〕857號), 抓緊制定出臺我市減量替代方案, 嚴控煤炭消費增長, 推動各縣市區(含市屬開發區, 下同)及市直有關部門把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確保完成省下達的“全市2017年全社會煤炭消費比2016年減少62萬噸, 控制在2433萬噸以內”的目標任務。

2.根據魯發改環資〔2017〕857號檔及我市減量替代方案, 突出抓好鋼鐵行業去產能、淘汰燃煤小鍋爐和落後煤電機組、重點耗煤企業違規產能清理、實行清潔供暖等煤炭消費壓減任務。 結合部門分工, 細化各項壓減煤炭消費措施, 制定工作計畫, 明確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 加強跟蹤督查, 分行業、分企業量化核算煤炭消費壓減實際效果。

3.加強對各縣市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的督查考核。 對未完成煤炭消費壓減任務的縣市區, 暫緩審批其各類新建、擴建、改建耗煤項目;上年度未完成的減量目標, 繼續納入下年度進行目標考核。

(二)積極推進冬季清潔採暖

1.多管道拓展天然氣氣源, 積極爭取國家大型石油企業增加對我市的天然氣供應。 積極推進天然氣供應向村鎮延伸。 完善500千伏變電站及輸電主網架、220千伏為核心的市級輸配電網, 爭取每個縣(市、區)擁有2座以上220千伏變電站。

2.加快推進散煤清潔化治理,確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城鄉結合部散煤清潔替代任務,其中四區及四個市屬開發區範圍內全部完成散煤清潔替代任務。加快實施氣代煤、電代煤工程。

3.合理規劃佈局經營網點,嚴控散煤銷售使用。清理整頓煤炭經營秩序,依法查處劣質散煤銷售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散煤網點。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對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控。

(三)深入推進集中供熱管網改造

嚴格落實《關於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濰辦發〔2017〕1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扎實推進華電濰坊電廠4台機組熱電聯產改造和配套高溫水管網敷設。今年供暖期前,確保完成濰城區萬濰熱電南部熱源廠和五嶽熱力北部熱源廠及其配套管網鋪設任務,關停萬濰熱電一、二分廠和城南熱電、昌能熱源、煤氣製冷燃煤鍋爐。供熱主管部門、規劃部門要加快推進供熱市場整合和管網改造工作。職能部門在有關單位辦理供熱管網規劃及破路、破綠等審批手續時要給予支持。

(四)加快取締淘汰“散亂汙”企業和燃煤小鍋爐

1.推進“散亂汙”企業清理取締。今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亂汙”企業清理取締工作。對新排查出的“散亂汙”企業,按照“先停後治”的原則,責令立即停產,分類取締或整改。對列入清理取締範圍的,按照“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設備、清除產品)要求,按期完成關停取締;對列入整改提升範圍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10月底前予以清理取締。

加大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佈局規劃的“散亂汙”企業排查和取締力度。對國務院明令淘汰的落後產能,以及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工信部行業准入條件等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淘汰目錄逐一開展排查,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停產,並依法予以關停取締。對逾期拒不執行停產要求的企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符合產業政策但不符合當地產業佈局規劃的“散亂汙”企業,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要求的,企業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要科學規劃,組織企業實施整合搬遷,進駐相應的工業園區,並限期拆除原生產廠區。

2.加快小燃煤鍋爐“清零”掃尾。對轄區內鍋爐未按《實施意見》要求關停到位的,發現一起、淘汰一起,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已關停而未拆除到位的,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今年8月20日前拆除“清零”。

加大鍋爐“清零”後熱源保障工作力度。各縣市區、各鎮(街)要統籌抓好鍋爐淘汰後的熱源供應問題,積極實施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改造或接入集中供熱管網,加快管網敷設進度,確保今年採暖期前熱源保障到位。

(五)大力推進重點工業行業污染防治

1.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對今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並達到《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等相關標準的石化企業,要確保治汙設施穩定運行;對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實施停產整治。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3日內,市、縣兩級分別將轄區內石化企業清單及治汙設施建設和達標排放情況向社會公佈。今年10月底前,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企業必須配套VOCs污染防治設施,並確保穩定運行。2000個密封點以上的有機化工企業,參照《石化企業洩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要求,完成首輪洩漏檢測與修復工作。今年10月底前公佈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企業清單及治理工作進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業,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停產整治。

對從事橡膠、防水材料生產、制革、廢塑膠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噴塗的企業,要配套建設VOCs排放源污染防治設施,對無防治設施或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實施停產整治。市、縣兩級要立即開展相關污染源調查摸底,於今年10月底前公佈污染源清單和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對存在VOCs直排的,堅決予以查處。

2.加快推進燃煤機組和鍋爐超低排放。今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燃煤機組以及單台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或替代,對未按期達標的實施停產整治。

(六)科學推進工業企業冬季錯峰生產

自今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市所有水泥生產線(包括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的生產線,不含粉磨站),全部實行錯峰生產。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民生保障任務的生產線,原則上可不實行錯峰生產,但要依據所承擔的任務核定最大生產負荷。其他行業錯峰生產,按照《實施意見》要求落實。今年9月底前將以上行業執行錯峰生產停限產生產線清單向社會公開。

(七)持續推進重型柴油運輸車管控

1.今年8月1日起,對未安裝顆粒物捕集器(DPF)的國Ⅲ排放標準重型柴油營運貨車不予環檢,並確保每季度對柴油檢測線的檢查率達到100%。對資料作假等違法行為實行頂格處罰,取消環檢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對參與作弊的工作人員,禁止其繼續從事該行業。

2.每月在重型柴油貨運車輛集中停放地,集中開展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與抽測,對未添加車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氣檢測不達標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督促在7個工作日內維修車輛和上線檢測。

今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對建成區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要劃定限行區域,對違反限行規定的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實施處罰。

3.濰坊港立即停止使用柴油車運輸集疏港煤炭。各港口企業不再簽訂柴油貨車運輸集疏港煤炭合同,運輸煤炭的柴油貨車一律不得進出港區。提升區域內鐵路運輸比例,採用LNG等清潔能源運輸工具運輸集疏港煤炭。今年10月1日起,仍使用柴油貨車運輸集疏港煤炭的港口企業,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責令企業暫停煤炭裝卸作業,2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海事機構不得允許煤炭運輸船舶靠港作業,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註銷承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4.質監、工商部門要按照“兩個100%全覆蓋”,加大對成品油生產、流通等環節全過程的監管,推動油品質量提升。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對檢查發現的“黑加油站”全部予以取締。加大檢查力度,確保全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的加油網站全部銷售符合產品品質要求的車用尿素,對未達到要求的加油站責令停業整治。

全市所有加油站要安裝油氣回收設施,位於城市建成區的加油站均應安裝油氣排放處理裝置(三級油氣回收改造),未達到要求的要停業整治。今年10月底前,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氣回收設施驗收工作,驗收結束後1個月內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年銷售汽油量超過8000噸的加油站,要於12月底前安裝線上監測系統,未按要求安裝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停業整治;鼓勵年銷售汽油量大於5000噸的加油站安裝線上監測系統。各加油站對油氣回收管線液阻、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氣液比以及處理裝置的油氣排放濃度,要按要求每年至少檢測1次。

(八)大力推進揚塵綜合整治

嚴格落實建築工地“六個百分百”揚塵整治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一律停工整改。今年年底前,全市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建設工地全部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同時安裝揚塵線上監測系統,與地方住建、環保部門聯網,實現規模以上建築工地揚塵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對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道路施工、道路保潔、渣土運輸、城市裸露空置建設用地等,要嚴格按《實施意見》及配套工作方案要求落實揚塵管控措施,並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

(九)加強濰坊港靠岸船舶二氧化硫排放管控

落實國家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5〕177號)要求,我市新建碼頭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推進已建成的碼頭實施岸電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岸後優先使用岸電。加強船用低硫燃油生產和供應,確保硫含量≤0.5%m/m船舶燃油的充足供應。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濰坊港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推進濰坊籍船舶改造升級和應用清潔能源,對船舶改造升級、應用清潔能源等實施資金補貼、便利運輸等優惠措施。

水環境突出問題整治攻堅目標措施

今年年底前,部分河流水質反彈趨勢得到遏制,列入“水十條”考核的地表水斷面基本消除劣五類;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高於60%,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標準,地下水品質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近岸海域水質達到國家要求。

(一)打好消除劣Ⅴ類水體攻堅戰

1.制定不達標斷面水體達標方案。組織對轄區內河流斷面水質狀況開展全面排查,逐一把脈會診,研究水體達標對策措施。對白浪河、虞河、彌河、北陽河、張僧河5條水質出現波動的省控以上河流,以及浞河、丹河、桂河、大圩河4條水質波動頻繁、長期處於水質標準邊緣的市控河流,所在縣市區要以控制單元為抓手,精准制定河流水質達標方案,逐一明確整治目標、具體任務、達標時限和責任單位、責任人,本方案印發之日起3日內,各自方案經縣市區政府批復實施。

2.強力整治工業污染源。鞏固取締小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十小”企業成果,堅決杜絕死灰復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今年年底前,14家省級及以上工業聚集區全部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線上監控設施安裝,並與環保部門聯網。推進造紙、焦化、氮肥、原料藥製造、制革、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印染、農藥、電鍍等十大行業專項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和進度計畫,今年年底前,率先完成造紙、焦化、氮肥等三大行業清潔化改造任務,原料藥製造、制革、印染等三大行業清潔化改造任務完成60%以上。

3.實施河湖水域岸線綜合治理。結合“河長制”河湖問題排查,組織對河湖岸線(含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違章建築以及河道內種植林木、高杆作物,傾倒垃圾、渣土,違法修建魚塘、養殖場,非法采砂、取土,破壞堤防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問題清單,分期分批開展清理整治。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並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類違章建築和違法活動綜合整治。

4.綜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結合全面落實“河長制”,對向河流、湖庫、管道、海洋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組織開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清單,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檔、一口一標識”的要求,分類提出處置措施,切實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規範一批。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登記台賬;9月底前,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綜合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設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5.依法關閉搬遷禁養區內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組織對全市5997個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社區)和養殖專業戶進行詳細摸底排查,做到“一場一檔”“一戶一檔”。制定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社區)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搬遷實施方案,逐場逐戶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間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社區)和養殖專業戶的關閉搬遷工作。

6.實施港口碼頭污染治理。今年年底前,所有港口編制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並發佈實施,相關治汙設施投入運行,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

7.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組織對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情況進行詳細排查摸底,本方案印發之日起2日內,提出防滲改造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時間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

(二)全面完成年度黑臭水體治理任務

1.大力整治黑臭水體。制定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實施方案和進度計畫,採取控源截汙、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大力整治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今年年底前,市中心城區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60%以上。

2.加快城鎮汙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和管網配套。制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和管網配套建設方案。今年年底前,全部城鎮汙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全部指標穩定達到一級A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以中心城區及不穩定達標河流為重點,進一步加嚴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上實環境城西(濰坊)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濰坊上實環境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濰坊康達環保水務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鳳城生活汙水處理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水務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汙水處理有限公司、青州市經濟開發區第二污水廠處理工程、青州市清源污水淨化有限公司、青州市高柳汙水處理廠等9座汙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濃度逐步降低到40mg/L、2mg/L、15mg/L和0.4mg/L以下。排查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覆蓋盲區,重點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汙分流改造。今年年底前,完成城區範圍內44項雨汙混排整治工程。

3.加強納管企業預處理監管。對全市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開展監督檢查,對設施不正常運行或不具備預處理達標能力的,堅決予以停產整治;對預處理不達標或通過管網偷排超排的,堅決立案查處。

(三)確保重要飲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調水質安全

1.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完成全市城鎮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對城鎮及以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尚未完成保護區劃定的要儘快完成劃定工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開展水源地規範化整治,實行一源一案,規範設置隔離、警示標識,徹底取締一級保護區內工業企業、畜禽養殖等違法違規專案。

2.著力防範飲用水水源地和調水幹渠環境風險。把穿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及跨越南水北調、膠東調水幹渠、引黃入峽調水幹渠等的國省道作為重點風險源,對穿越水源地保護區和跨越調水幹渠的橋樑,由交通部門依據職責採取限速措施、設置警示標誌,由橋樑權屬單位提高護欄設計標準、建設污水收集設施,確保達到環保要求,防止污水進入水源地和調水幹渠。

3.深入開展納汙坑塘綜合整治。對排查出的21個納汙坑塘分類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逐一明確整治計畫、處置技術、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務。加強對納汙坑塘的日常巡查和環境執法監管,對新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治,對整治不力的嚴肅問責。

自然保護區突出問題整治攻堅目標措施

今年年底前,自然保護區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保護區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主要保護物件得到有效保護,各類生態系統功能明顯提升。

(一)迅速整改突出問題。對照環境保護部遙感監測和省專項檢查通報問題,全面開展自查自糾,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和時限清單,強力推進落實,確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務。整改方案報市級保護區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審查。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政府對各類問題的整改進行現場驗收,對照清單逐個銷號。市環保局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進行現場檢查督導。

今年年底前,對自然保護區內設置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摸底核實,制定計劃,限期退出。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今年年底前,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違法開發活動立即進行糾改,並實施生態恢復;對實驗區內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項目,要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並恢復原狀;對保護區周邊企業偷排偷放等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切實加強規範化建設。今年年底前,完成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合理劃定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並開展功能區勘界、公告座標點位元工作,規範設置界樁、界碑標識。健全日常巡護、科研監測、科普宣教等管理制度,對保護區內參觀考察、生態旅遊、開發建設等活動進行經常性執法檢查,提高自然保護區管護水準。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約束,嚴格涉保護區開發建設專案生態准入,從源頭上防止違法侵佔自然保護區問題發生。

環境執法監管突出問題整改目標措施

以此次中央環保督察為契機,全面解決市委、市政府環保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突出環境問題解決不徹底等問題。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嚴肅懲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執法監管的權威性、強制力、威懾力,在全市形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一)採取“四步”監管工作法,層層落實責任

1.將本方案調度督辦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督查、巡查、專項行動發現的問題,以及省級督查發現的問題和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移交屬地縣級政府予以統籌解決。

2.每月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3.對方案確定任務落實緩慢、問題解決不徹底的進行公開約談。

4.適時開展市級專項督察,強化問責追究,全面倒逼責任落實。

(二)健全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體系

按照“定區域、定職責、定人員、定任務、定考核”的要求,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消除環境監管盲區為重點,細化屬地環境監管和行業環境監管責任,推動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認真落實網格環境監管任務。加快構建“縱到底、橫到邊、全覆蓋、無死角”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格局,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單位、崗位,推動監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時發現和解決突出問題。按照《濰坊市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濰辦字〔2017〕24號)要求,加快落實鎮(街)一級網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公室機構、編制和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抓緊推進相關任務落實。

(三)健全完善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機制

1.建立市、縣兩級公安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當地環境保護形勢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工作。各地成立公安、環保部門聯合執法辦公室,建立環保行政執法風險評估研判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一旦發生阻擾執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或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等緊急情況,公安、環保部門要分工協作、聯合出動,確保重大案(事)件及時有效查處。

2.建立聯合辦案和移交協作制度,公安、環保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向水體中排放危險廢物、破壞環境監測設備等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進一步明確應移交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條件,堅決杜絕“以罰代刑”,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緊密銜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四)嚴肅查處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1.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未解決問題或屢查屢犯、社會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追究刑責、掛牌督辦、媒體曝光、信用懲戒等手段嚴厲懲治,並將違法企業納入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紅黃牌”管理,實行聯合懲戒。

2.集中力量查辦一批未批先建、篡改或偽造環境監測資料,以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典型案件,通過媒體加大曝光力度,達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3.持續強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市環保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對執行處罰措施不力的部門,採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糾正。

4.建立健全環保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檢察機關聯動機 制,完善定期會商、資訊共用制度。對環保問題突出的,及時啟動追責程式,嚴格問責;對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編輯:hxz

2.加快推進散煤清潔化治理,確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城鄉結合部散煤清潔替代任務,其中四區及四個市屬開發區範圍內全部完成散煤清潔替代任務。加快實施氣代煤、電代煤工程。

3.合理規劃佈局經營網點,嚴控散煤銷售使用。清理整頓煤炭經營秩序,依法查處劣質散煤銷售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散煤網點。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對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控。

(三)深入推進集中供熱管網改造

嚴格落實《關於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濰辦發〔2017〕1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扎實推進華電濰坊電廠4台機組熱電聯產改造和配套高溫水管網敷設。今年供暖期前,確保完成濰城區萬濰熱電南部熱源廠和五嶽熱力北部熱源廠及其配套管網鋪設任務,關停萬濰熱電一、二分廠和城南熱電、昌能熱源、煤氣製冷燃煤鍋爐。供熱主管部門、規劃部門要加快推進供熱市場整合和管網改造工作。職能部門在有關單位辦理供熱管網規劃及破路、破綠等審批手續時要給予支持。

(四)加快取締淘汰“散亂汙”企業和燃煤小鍋爐

1.推進“散亂汙”企業清理取締。今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亂汙”企業清理取締工作。對新排查出的“散亂汙”企業,按照“先停後治”的原則,責令立即停產,分類取締或整改。對列入清理取締範圍的,按照“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設備、清除產品)要求,按期完成關停取締;對列入整改提升範圍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10月底前予以清理取締。

加大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佈局規劃的“散亂汙”企業排查和取締力度。對國務院明令淘汰的落後產能,以及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工信部行業准入條件等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淘汰目錄逐一開展排查,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停產,並依法予以關停取締。對逾期拒不執行停產要求的企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符合產業政策但不符合當地產業佈局規劃的“散亂汙”企業,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要求的,企業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要科學規劃,組織企業實施整合搬遷,進駐相應的工業園區,並限期拆除原生產廠區。

2.加快小燃煤鍋爐“清零”掃尾。對轄區內鍋爐未按《實施意見》要求關停到位的,發現一起、淘汰一起,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已關停而未拆除到位的,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今年8月20日前拆除“清零”。

加大鍋爐“清零”後熱源保障工作力度。各縣市區、各鎮(街)要統籌抓好鍋爐淘汰後的熱源供應問題,積極實施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改造或接入集中供熱管網,加快管網敷設進度,確保今年採暖期前熱源保障到位。

(五)大力推進重點工業行業污染防治

1.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對今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並達到《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等相關標準的石化企業,要確保治汙設施穩定運行;對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實施停產整治。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3日內,市、縣兩級分別將轄區內石化企業清單及治汙設施建設和達標排放情況向社會公佈。今年10月底前,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企業必須配套VOCs污染防治設施,並確保穩定運行。2000個密封點以上的有機化工企業,參照《石化企業洩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要求,完成首輪洩漏檢測與修復工作。今年10月底前公佈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企業清單及治理工作進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業,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停產整治。

對從事橡膠、防水材料生產、制革、廢塑膠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噴塗的企業,要配套建設VOCs排放源污染防治設施,對無防治設施或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實施停產整治。市、縣兩級要立即開展相關污染源調查摸底,於今年10月底前公佈污染源清單和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對存在VOCs直排的,堅決予以查處。

2.加快推進燃煤機組和鍋爐超低排放。今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燃煤機組以及單台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或替代,對未按期達標的實施停產整治。

(六)科學推進工業企業冬季錯峰生產

自今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市所有水泥生產線(包括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的生產線,不含粉磨站),全部實行錯峰生產。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民生保障任務的生產線,原則上可不實行錯峰生產,但要依據所承擔的任務核定最大生產負荷。其他行業錯峰生產,按照《實施意見》要求落實。今年9月底前將以上行業執行錯峰生產停限產生產線清單向社會公開。

(七)持續推進重型柴油運輸車管控

1.今年8月1日起,對未安裝顆粒物捕集器(DPF)的國Ⅲ排放標準重型柴油營運貨車不予環檢,並確保每季度對柴油檢測線的檢查率達到100%。對資料作假等違法行為實行頂格處罰,取消環檢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對參與作弊的工作人員,禁止其繼續從事該行業。

2.每月在重型柴油貨運車輛集中停放地,集中開展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與抽測,對未添加車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氣檢測不達標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督促在7個工作日內維修車輛和上線檢測。

今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對建成區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要劃定限行區域,對違反限行規定的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實施處罰。

3.濰坊港立即停止使用柴油車運輸集疏港煤炭。各港口企業不再簽訂柴油貨車運輸集疏港煤炭合同,運輸煤炭的柴油貨車一律不得進出港區。提升區域內鐵路運輸比例,採用LNG等清潔能源運輸工具運輸集疏港煤炭。今年10月1日起,仍使用柴油貨車運輸集疏港煤炭的港口企業,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責令企業暫停煤炭裝卸作業,2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海事機構不得允許煤炭運輸船舶靠港作業,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註銷承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4.質監、工商部門要按照“兩個100%全覆蓋”,加大對成品油生產、流通等環節全過程的監管,推動油品質量提升。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對檢查發現的“黑加油站”全部予以取締。加大檢查力度,確保全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的加油網站全部銷售符合產品品質要求的車用尿素,對未達到要求的加油站責令停業整治。

全市所有加油站要安裝油氣回收設施,位於城市建成區的加油站均應安裝油氣排放處理裝置(三級油氣回收改造),未達到要求的要停業整治。今年10月底前,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氣回收設施驗收工作,驗收結束後1個月內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年銷售汽油量超過8000噸的加油站,要於12月底前安裝線上監測系統,未按要求安裝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停業整治;鼓勵年銷售汽油量大於5000噸的加油站安裝線上監測系統。各加油站對油氣回收管線液阻、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氣液比以及處理裝置的油氣排放濃度,要按要求每年至少檢測1次。

(八)大力推進揚塵綜合整治

嚴格落實建築工地“六個百分百”揚塵整治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一律停工整改。今年年底前,全市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建設工地全部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同時安裝揚塵線上監測系統,與地方住建、環保部門聯網,實現規模以上建築工地揚塵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對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道路施工、道路保潔、渣土運輸、城市裸露空置建設用地等,要嚴格按《實施意見》及配套工作方案要求落實揚塵管控措施,並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

(九)加強濰坊港靠岸船舶二氧化硫排放管控

落實國家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5〕177號)要求,我市新建碼頭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推進已建成的碼頭實施岸電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岸後優先使用岸電。加強船用低硫燃油生產和供應,確保硫含量≤0.5%m/m船舶燃油的充足供應。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濰坊港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推進濰坊籍船舶改造升級和應用清潔能源,對船舶改造升級、應用清潔能源等實施資金補貼、便利運輸等優惠措施。

水環境突出問題整治攻堅目標措施

今年年底前,部分河流水質反彈趨勢得到遏制,列入“水十條”考核的地表水斷面基本消除劣五類;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高於60%,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標準,地下水品質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近岸海域水質達到國家要求。

(一)打好消除劣Ⅴ類水體攻堅戰

1.制定不達標斷面水體達標方案。組織對轄區內河流斷面水質狀況開展全面排查,逐一把脈會診,研究水體達標對策措施。對白浪河、虞河、彌河、北陽河、張僧河5條水質出現波動的省控以上河流,以及浞河、丹河、桂河、大圩河4條水質波動頻繁、長期處於水質標準邊緣的市控河流,所在縣市區要以控制單元為抓手,精准制定河流水質達標方案,逐一明確整治目標、具體任務、達標時限和責任單位、責任人,本方案印發之日起3日內,各自方案經縣市區政府批復實施。

2.強力整治工業污染源。鞏固取締小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十小”企業成果,堅決杜絕死灰復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今年年底前,14家省級及以上工業聚集區全部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線上監控設施安裝,並與環保部門聯網。推進造紙、焦化、氮肥、原料藥製造、制革、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印染、農藥、電鍍等十大行業專項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和進度計畫,今年年底前,率先完成造紙、焦化、氮肥等三大行業清潔化改造任務,原料藥製造、制革、印染等三大行業清潔化改造任務完成60%以上。

3.實施河湖水域岸線綜合治理。結合“河長制”河湖問題排查,組織對河湖岸線(含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違章建築以及河道內種植林木、高杆作物,傾倒垃圾、渣土,違法修建魚塘、養殖場,非法采砂、取土,破壞堤防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問題清單,分期分批開展清理整治。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並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類違章建築和違法活動綜合整治。

4.綜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結合全面落實“河長制”,對向河流、湖庫、管道、海洋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組織開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清單,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檔、一口一標識”的要求,分類提出處置措施,切實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規範一批。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登記台賬;9月底前,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綜合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設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5.依法關閉搬遷禁養區內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組織對全市5997個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社區)和養殖專業戶進行詳細摸底排查,做到“一場一檔”“一戶一檔”。制定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社區)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搬遷實施方案,逐場逐戶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間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社區)和養殖專業戶的關閉搬遷工作。

6.實施港口碼頭污染治理。今年年底前,所有港口編制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並發佈實施,相關治汙設施投入運行,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

7.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組織對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情況進行詳細排查摸底,本方案印發之日起2日內,提出防滲改造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時間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

(二)全面完成年度黑臭水體治理任務

1.大力整治黑臭水體。制定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實施方案和進度計畫,採取控源截汙、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大力整治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今年年底前,市中心城區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60%以上。

2.加快城鎮汙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和管網配套。制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和管網配套建設方案。今年年底前,全部城鎮汙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全部指標穩定達到一級A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以中心城區及不穩定達標河流為重點,進一步加嚴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上實環境城西(濰坊)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濰坊上實環境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濰坊康達環保水務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鳳城生活汙水處理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水務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汙水處理有限公司、青州市經濟開發區第二污水廠處理工程、青州市清源污水淨化有限公司、青州市高柳汙水處理廠等9座汙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濃度逐步降低到40mg/L、2mg/L、15mg/L和0.4mg/L以下。排查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覆蓋盲區,重點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汙分流改造。今年年底前,完成城區範圍內44項雨汙混排整治工程。

3.加強納管企業預處理監管。對全市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開展監督檢查,對設施不正常運行或不具備預處理達標能力的,堅決予以停產整治;對預處理不達標或通過管網偷排超排的,堅決立案查處。

(三)確保重要飲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調水質安全

1.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完成全市城鎮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對城鎮及以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尚未完成保護區劃定的要儘快完成劃定工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開展水源地規範化整治,實行一源一案,規範設置隔離、警示標識,徹底取締一級保護區內工業企業、畜禽養殖等違法違規專案。

2.著力防範飲用水水源地和調水幹渠環境風險。把穿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及跨越南水北調、膠東調水幹渠、引黃入峽調水幹渠等的國省道作為重點風險源,對穿越水源地保護區和跨越調水幹渠的橋樑,由交通部門依據職責採取限速措施、設置警示標誌,由橋樑權屬單位提高護欄設計標準、建設污水收集設施,確保達到環保要求,防止污水進入水源地和調水幹渠。

3.深入開展納汙坑塘綜合整治。對排查出的21個納汙坑塘分類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逐一明確整治計畫、處置技術、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務。加強對納汙坑塘的日常巡查和環境執法監管,對新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治,對整治不力的嚴肅問責。

自然保護區突出問題整治攻堅目標措施

今年年底前,自然保護區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保護區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主要保護物件得到有效保護,各類生態系統功能明顯提升。

(一)迅速整改突出問題。對照環境保護部遙感監測和省專項檢查通報問題,全面開展自查自糾,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和時限清單,強力推進落實,確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務。整改方案報市級保護區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審查。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政府對各類問題的整改進行現場驗收,對照清單逐個銷號。市環保局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進行現場檢查督導。

今年年底前,對自然保護區內設置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摸底核實,制定計劃,限期退出。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今年年底前,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違法開發活動立即進行糾改,並實施生態恢復;對實驗區內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項目,要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並恢復原狀;對保護區周邊企業偷排偷放等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切實加強規範化建設。今年年底前,完成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合理劃定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並開展功能區勘界、公告座標點位元工作,規範設置界樁、界碑標識。健全日常巡護、科研監測、科普宣教等管理制度,對保護區內參觀考察、生態旅遊、開發建設等活動進行經常性執法檢查,提高自然保護區管護水準。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約束,嚴格涉保護區開發建設專案生態准入,從源頭上防止違法侵佔自然保護區問題發生。

環境執法監管突出問題整改目標措施

以此次中央環保督察為契機,全面解決市委、市政府環保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突出環境問題解決不徹底等問題。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嚴肅懲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執法監管的權威性、強制力、威懾力,在全市形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一)採取“四步”監管工作法,層層落實責任

1.將本方案調度督辦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督查、巡查、專項行動發現的問題,以及省級督查發現的問題和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移交屬地縣級政府予以統籌解決。

2.每月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3.對方案確定任務落實緩慢、問題解決不徹底的進行公開約談。

4.適時開展市級專項督察,強化問責追究,全面倒逼責任落實。

(二)健全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體系

按照“定區域、定職責、定人員、定任務、定考核”的要求,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消除環境監管盲區為重點,細化屬地環境監管和行業環境監管責任,推動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認真落實網格環境監管任務。加快構建“縱到底、橫到邊、全覆蓋、無死角”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格局,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單位、崗位,推動監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時發現和解決突出問題。按照《濰坊市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濰辦字〔2017〕24號)要求,加快落實鎮(街)一級網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公室機構、編制和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抓緊推進相關任務落實。

(三)健全完善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機制

1.建立市、縣兩級公安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當地環境保護形勢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工作。各地成立公安、環保部門聯合執法辦公室,建立環保行政執法風險評估研判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一旦發生阻擾執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或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等緊急情況,公安、環保部門要分工協作、聯合出動,確保重大案(事)件及時有效查處。

2.建立聯合辦案和移交協作制度,公安、環保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向水體中排放危險廢物、破壞環境監測設備等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進一步明確應移交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條件,堅決杜絕“以罰代刑”,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緊密銜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四)嚴肅查處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1.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未解決問題或屢查屢犯、社會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追究刑責、掛牌督辦、媒體曝光、信用懲戒等手段嚴厲懲治,並將違法企業納入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紅黃牌”管理,實行聯合懲戒。

2.集中力量查辦一批未批先建、篡改或偽造環境監測資料,以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典型案件,通過媒體加大曝光力度,達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3.持續強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市環保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對執行處罰措施不力的部門,採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糾正。

4.建立健全環保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檢察機關聯動機 制,完善定期會商、資訊共用制度。對環保問題突出的,及時啟動追責程式,嚴格問責;對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編輯:h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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