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賄犯罪檔案錄入和查詢的範圍:全省檢察機關自1997年以來立案偵查的, 並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的, 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行業和政府採購部門的個人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 向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第三條 行賄犯罪檔案資料的收集和移送。 各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內容收集整理行賄犯罪檔案資料,
第四條 行賄犯罪檔案資料的錄入。 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運用《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進行,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負責。
第五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受理。 凡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 由查詢申請單位、個人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受理。 受理查詢依照下列規定:
(一)單位(部門)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的, 應當提供書面申請, 持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有效介紹信及承辦人身份證、工作證, 並提供相關的項目文書(正件和複製件)。
(二)個人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的,
(三)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查詢申請的, 由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負責查詢的工作人員審核本條(一)、(二)款規定的相關證件和資料, 經主管檢察長, 或主管檢察長授權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受理。
第六條 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 應當按照申請查詢單位、個人提出申請的查詢事項, 進行查詢。 在查詢過程中發現被查詢的單位、個人有行賄犯罪記錄時, 本地的經主管檢察長或主管檢察長授權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 可直接為申請查詢的單2位個人提供查詢結果。 被查詢的單位、個人有行賄犯罪行為,
對需外省、自治區、省轄市檢察院進行協助查詢的, 由查詢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 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協助查詢申請, 省檢察院負責向協助查詢申請的檢察院提供查詢結果。
第七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告知。 向查詢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查詢結果, 須經主管檢察長或主管檢察長授權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 逐件作好查詢結果的登記(包括:申請查詢的主管部門、單位或個人、申請查詢的有效證件及號碼、查詢的時間、查詢的專案及內容、查詢的形式及結果、審批人、回復的形式及時間)。
負責受理查詢的人民檢察院, 在告知查詢結果時,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接受查詢結果的單位或個人的有關事項, 即查詢的結果必須用於申請的正當事項。 同時, 應當請接受查詢結果的單位及承辦人或個人作出承諾記載。
第八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利用的回饋。 負責受理查詢的人民檢察院應負責跟蹤瞭解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結果的處置情況。
查詢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檢察機關提供的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結果的處置情況,應當在三十日內回復告知查詢結果的人民檢察院。
負責查詢的人員應對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結果的處置情況進行登記。
第九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運用與管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由省、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人負責。
第十條 對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儲存、對外查詢和查詢結果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對外查詢結果的提出,必須及時、準確,不得拖延、遺漏、偽造;
(二)對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儲存、查詢的範圍、內容、期限,應嚴格依照本辦法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擴大;
(三)受理查詢和提供查詢結果,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不得擅自對外受理或者提供查詢;
(四)不得利用開展查詢之便,謀取單位或者個人的私利。
(五)不得參與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體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解釋,原有規範性檔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運用與管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由省、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人負責。
第十條 對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儲存、對外查詢和查詢結果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對外查詢結果的提出,必須及時、準確,不得拖延、遺漏、偽造;
(二)對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儲存、查詢的範圍、內容、期限,應嚴格依照本辦法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擴大;
(三)受理查詢和提供查詢結果,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不得擅自對外受理或者提供查詢;
(四)不得利用開展查詢之便,謀取單位或者個人的私利。
(五)不得參與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體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解釋,原有規範性檔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