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形下, 承包人有權請求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一、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支付工程款
民申字463號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
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品質驗收報告》、《主體部分工程品質驗收報告》以及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合格證》均證明中城建六局所施工工程驗收合格。 本案一、二審認定合同有效, 再審認定合同無效, 但再審駁回了原告公司的申請, 確認了按原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工程款。 本案裁判表明:即使合同無效, 約定的付款條件也應遵守。
△ 圖片來源於網路
二、無效後的合同是據實結算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結算
在(2011)民提字第235號案件中, 有兩份工程造價鑒定書, 其中, 按合同約定的鑒定價為52989157.84元, 按實結算的鑒定價為69066293.11元。 本案最終參照合同的約定計算工程款, 一方面從最高司法實踐層面詮釋了“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結算工程款”是法釋第二條規定的應有之意, 另一方面該裁判結果也符合“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基本法理。
司法解釋的“按合同約定支付”, 應當包括: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支付條件、支付節點及利息約定。
文丨張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