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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合夥蓋房補償起糾紛,看看怎麼仲裁

【案情簡介】

王某與夏某以40萬元購得一塊土地用於建房。 房屋建成後, 王某與夏某對建房進行結算, 並對房屋進行分配, 簽訂了《分房協定》。

協議約定, 王某分得該棟房屋的一、二層門市, 剩餘樓層歸夏某, 並由夏某在2016年3月1日前補償王某42萬元利潤款。 辦理產權證時, 雙方共同出資交納了建安稅, 並約定雙方各交自售房屋部分的銷售稅。 夏某支付30萬元給王某後, 尚有12萬元的利潤款未支付。 隨即, 夏某按規定繳納了全棟房屋的土地報批、規劃、房產、質監、行政罰款等“兩違”辦證費用共計20萬元, 後由於雙方對該費用分攤比例存在爭議, 王某申請仲裁, 要求夏某支付12萬元的利潤款及按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利息, 夏某反訴要求王某承擔一半的“兩違”辦證費。

【爭議焦點】

1.夏某是否應該支付王某利潤款12萬元;

2.夏某是否應該支付王某從2016年3月1日至今未還利潤款的利息;

3.王某是否應該承擔一半的“兩違”辦證費用10萬元。

【仲裁結果】

1.夏某向王某支付利潤款12萬元;

2.王某向夏某支付“兩違”辦證費用10萬元。

【專家評議】

仲裁庭認為, 王某與夏某簽訂的《分房協議》,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夏某向王某支付30萬元利潤款後, 尚有12萬元未予支付, 應屬違約, 王某主張夏某支付餘下的12萬元利潤款, 仲裁庭應予以支持。

對於王某主張夏某按同期貸款利率的雙倍支付利息的仲裁請求, 由於雙方對違約方式的承擔沒有約定, 且王某對該棟房屋的稅費承擔存在爭議, 夏某享有不安抗辯權, 故對王某的雙倍支付利息的主張, 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反訴中, 夏某要求王某支付“兩違”建築辦證費用10萬元, 由於王某與夏某系合夥建房,

雙方在合夥前對合夥費用沒有約定, 房屋建成後, 雙方對合夥建房進行結算, 並簽訂了《分房協定》, 由雙方共同出資繳納建安稅, 銷售稅由雙方各交自售房部分, 由於本案的稅費並未涉及自售房部分的銷售稅, 且房屋由雙方共同建設, 應根據繳納稅費的性質及相關合同約定來確定“兩違”辦證費用的承擔。 仲裁庭裁決涉案房屋的稅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即分別承擔10萬元。

【提示】

1.公民在履行合同時, 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及相關法律原則進行確定。 本案中, 雙方沒有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且雙方在《分房協議》中只對建安費作了規定,

未對其他費用作約定 , 這種情況下就應根據相關合同的規定、交易習慣和相關法律原則對違約金的承擔、相關稅費的承擔進行確定。

2.《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 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 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 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出現上述情形時, 當事人可以通過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 提醒大家, 在簽訂合同、協定時, 需要對合同、協定的內容, 特別是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細緻的約定, 以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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