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與夏某以40萬元購得一塊土地用於建房。 房屋建成後, 王某與夏某對建房進行結算, 並對房屋進行分配, 簽訂了《分房協定》。
【爭議焦點】
1.夏某是否應該支付王某利潤款12萬元;
2.夏某是否應該支付王某從2016年3月1日至今未還利潤款的利息;
3.王某是否應該承擔一半的“兩違”辦證費用10萬元。
【仲裁結果】
1.夏某向王某支付利潤款12萬元;
2.王某向夏某支付“兩違”辦證費用10萬元。
【專家評議】
仲裁庭認為, 王某與夏某簽訂的《分房協議》,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夏某向王某支付30萬元利潤款後, 尚有12萬元未予支付, 應屬違約, 王某主張夏某支付餘下的12萬元利潤款, 仲裁庭應予以支持。
對於王某主張夏某按同期貸款利率的雙倍支付利息的仲裁請求, 由於雙方對違約方式的承擔沒有約定, 且王某對該棟房屋的稅費承擔存在爭議, 夏某享有不安抗辯權, 故對王某的雙倍支付利息的主張, 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反訴中, 夏某要求王某支付“兩違”建築辦證費用10萬元, 由於王某與夏某系合夥建房,
【提示】
1.公民在履行合同時, 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及相關法律原則進行確定。 本案中, 雙方沒有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且雙方在《分房協議》中只對建安費作了規定,
2.《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 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 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 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
最後, 提醒大家, 在簽訂合同、協定時, 需要對合同、協定的內容, 特別是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細緻的約定, 以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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