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的費用限額與稅前扣除項目之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 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不得扣除。
贊助支出, 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企業支付的違約金稅前扣除應提供證明材料
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 由違約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於賠償損失的金額。 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發票、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在稅前扣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即銀行劃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