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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的費用限額與稅前扣除項目之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所得稅的費用限額與稅前扣除項目之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 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不得扣除。

贊助支出, 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企業支付的違約金稅前扣除應提供證明材料

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 由違約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於賠償損失的金額。 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發票、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在稅前扣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即銀行劃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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