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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近日, 國家稅務總局推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我們將陸續編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 今天發佈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之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 將資產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應於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 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 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 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逐年進行調整。

3.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 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 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

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 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註銷的, 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 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在註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 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非貨幣性資產, 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7.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 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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