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30萬對夫妻離婚,婚姻法:不滿足相關條件,不准離
很多離了婚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那就是自己過於計較了對方的某些問題。比如老婆因為老公在外面風流快活而提出了離婚,結果再婚的道路走得相當艱難。
我們可以看到,
但現如今,並不是你想離就離。相關條件,必須要瞭解清楚。
一、協議離婚條件
1、兩人辦理過結婚登記,領了結婚證,如果只是未婚同居或者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不需要辦理離婚。
2、雙方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當事人是出於自願而離婚的。
4、雙方當事人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
5、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離婚申請,提交相關的材料,如身份證明、婚姻證、離婚協議書等。
二、訴訟離婚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或許婚姻本是個錯誤的選擇,既然大家都不懂,那要婚姻幹嘛用!玩了,膩了,換伴侶也不存在顧慮,大家追求自由追求愛情,追求著那一眼中地的快感,上一個快感結束了接著尋找下一個能讓自己獲得快感,難怪離婚時那麼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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