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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30萬對夫妻離婚,婚姻法:不滿足相關條件,不准離

很多離了婚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那就是自己過於計較了對方的某些問題。比如老婆因為老公在外面風流快活而提出了離婚,結果再婚的道路走得相當艱難。

我們可以看到,

事業成功的男人,不一定會有成功的婚姻。而有自己遠大理想和輝煌事業的女性,婚姻絕大多數都會太美滿,這種現象值得深思。或者可以說是因為男人喜歡比自己弱小的女性,這可以顯出男人養家活口的能力,會讓男人在家庭中有穩固的地位。反之,就會破壞這種平衡關係,造成夫妻失和,導致離婚。

但現如今,並不是你想離就離。相關條件,必須要瞭解清楚。

一、協議離婚條件

1、兩人辦理過結婚登記,領了結婚證,如果只是未婚同居或者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不需要辦理離婚。

2、雙方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當事人是出於自願而離婚的。

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

4、雙方當事人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

5、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離婚申請,提交相關的材料,如身份證明、婚姻證、離婚協議書等。

二、訴訟離婚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或許婚姻本是個錯誤的選擇,既然大家都不懂,那要婚姻幹嘛用!玩了,膩了,換伴侶也不存在顧慮,大家追求自由追求愛情,追求著那一眼中地的快感,上一個快感結束了接著尋找下一個能讓自己獲得快感,難怪離婚時那麼輕鬆,

這離得這麼的愜意這麼的心安理得,仿佛有人反駁我說“本該如此啊,那還能怎樣”。又或許不明白婚姻是何物與婚後承擔的責任義務,認為結了婚也就明白什麼是婚姻,也僅僅是為了圖一時快感,快樂了就滿足了。如果是這樣,何時又是個頭?如同歌詞裡唱的“流浪幾張雙人床換過幾次信仰,才讓戒指義無反顧地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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