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員工再婚為由剝奪其婚假是否合法
作者 | 肖擁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帶薪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時,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
一、案情簡介
付某於2015年8月8日入職某公司擔任行政主管一職,並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3日,付某因結婚向該公司申請休婚假,該公司卻以付某是再婚,不符合休婚假的條件為由,不准其休婚假,不向其發放休婚假期間的工資。付某不服,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依法休婚假期間的工資。
二、裁判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付某屬於法定休婚假的情形,裁決該公司向付某支付休婚假期間的工資。
三、法律分析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
四、法律提示1、婚假天數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
2、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
3、只要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不管是試用期員工、再婚、超級晚婚(如五十歲才結婚),都可享受婚假。
4、《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