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微提醒」2017黃山城鎮居民醫保,這些問題必須要看!

“ 社保政策進萬家 全民參保齊推進”

主題宣傳

你瞭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嗎?

近期很多朋友諮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小編特地整理收集

“黃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採取以政府為主導,以居民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度補助為輔的籌資方式,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準相一致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

一、參保範圍

未納入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在校大學生居民醫療保險由市級經辦機構承辦。

二、資金籌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籌集由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兩部分組成,2017年籌資標準為每人630元,其中:各級財政補助每人450元,個人繳費標準為180元。

三、參保方式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

到戶口所在地的鎮、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後,由鎮、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統一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對適合集中辦理參保手續的在校學生,可以學校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

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時間:城鎮居民和少年兒童為每年6-8月、各類在校學生為每年9月。新生兒統一實行“落地”參保的辦法,在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並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四、住院費用起付標準

城鎮低保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享受“零起付線”待遇。

五、住院費用支付比例

六、統籌基金支付門診費用的慢性疾病

1.急慢性腎功能衰竭和各類急性中毒等進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2.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患者進行的放療、化療;

3.器官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

4.高血壓病三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者);

5.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併發症之一者);

6.慢性肺原性心臟病(出現右心衰竭者);

7.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

8.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9.冠心病(出現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肌病表現,支架術後);

10.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11.腦血管意外後遺症(出現偏身癱瘓,癱瘓側下肢肌力≤Ⅲ級);

12.原發性震顫麻痹(帕金森綜合症,60歲以上);

13.類風濕性關節炎(出現關節畸形,手X光片改變表現);

14.強直性脊柱炎(出現脊柱僵直,脊柱、骶髂關節X片改變表現);

15.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征(出現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表現);

16.系統性紅斑狼瘡(出現腎炎腎功能損害、嚴重貧血、心肌炎、心包炎表現);

17.慢性活動性肝炎(出現中度肝功能損害表現);

18.再生障礙性貧血(全血細胞減少,出現皮膚粘膜出血、口腔感染表現);

19.癲癇病;

20.慢性心功能不全(出現心功能Ⅲ級表現);

21.銀屑病(頑固性);

22.情感性精神病;

23.女性雙側卵巢切除;

24.肺結核(出現慢性纖維空洞表現);

25.重症肌無力;

26.風濕性心臟病(出現心功能Ⅲ級表現,換瓣膜手術後);

27. 重性精神病;

28. 兒童先天性心臟病。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一、保障對象

大病保險的保障物件為所有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新生兒按當地規定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二、保障範圍

對居民一個保險年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及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特殊)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

三、籌資機制

2017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個人不另行繳費。

四、待遇標準

一個保險年度內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大病保險分類別按比例計算、累加支付。

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體分段支付比例見下表)。

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藥品目錄》外的合規藥品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的比例支付。

15.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征(出現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表現);

16.系統性紅斑狼瘡(出現腎炎腎功能損害、嚴重貧血、心肌炎、心包炎表現);

17.慢性活動性肝炎(出現中度肝功能損害表現);

18.再生障礙性貧血(全血細胞減少,出現皮膚粘膜出血、口腔感染表現);

19.癲癇病;

20.慢性心功能不全(出現心功能Ⅲ級表現);

21.銀屑病(頑固性);

22.情感性精神病;

23.女性雙側卵巢切除;

24.肺結核(出現慢性纖維空洞表現);

25.重症肌無力;

26.風濕性心臟病(出現心功能Ⅲ級表現,換瓣膜手術後);

27. 重性精神病;

28. 兒童先天性心臟病。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一、保障對象

大病保險的保障物件為所有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新生兒按當地規定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二、保障範圍

對居民一個保險年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及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特殊)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

三、籌資機制

2017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個人不另行繳費。

四、待遇標準

一個保險年度內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大病保險分類別按比例計算、累加支付。

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體分段支付比例見下表)。

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藥品目錄》外的合規藥品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