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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騙財騙色,該當何罪?女人要擦亮眼睛!

為求與男友複合,30歲珠寶女設計師被神棍騙奸! 該香港女子在社交網上認識一聲稱是法師的男,稱可替她進行性☆禁☆交轉運,令男友回心轉意,她信以為真除向男子繳付10萬元法事費用,兩人在旺角更進行兩次性行為。日女事主懷疑受騙報案,警方按“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將嫌疑人拘捕。

#楊律說法#

要說古今中外這形形色色的大師就是不簡單,騙起人來財色雙收!要過古代人封建謎信,上大師的當,現代人怎麼還被“大師”騙?有人說是是文化水準不夠或者是涉世不深,這還真未必。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女當事人身份是“女珠寶設計師”,

年齡30歲,看來既不屬於文化水準低,也不屬於涉世不深。估計還是心理上有弱點被人家利用了。

這“大師”騙奸的事兒,在香港是按“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處理,如果是在大陸呢?法律上如何認定?

其實我們這邊這種事兒也不少,各種大師掐指一算,

借著“消災”、“轉運”等名義騙財騙色的手段不弱于香港大師。受騙的也不僅限於鄉村愚婦,城市白領、女大學生等各種身份也不少。如果沒人報案,恐怕真是沒人管。

如果有“受害人報案,在大陸地區並沒有“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這樣的罪名,就發生性關係的違法行為而言,主要就是“強☆禁☆姦罪”。

實際上有的大師“騙色”的過程,和“強☆禁☆姦”罪的特徵並不完全相符,“強☆禁☆姦”要求是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而“大師”騙色的過程,有的是當場以女子或其家人的生命健康有難,替其“消災”之類的手段和藉口威脅,這種手段與強☆禁☆姦罪中“威脅”的手段相符,認定強☆禁☆姦是沒有問題的。這類的案例應該說也不少。

但是,如果“大師”沒有使用“強迫”的手段,

也沒有以當事人的生命健康作“威脅”,而是以“祈福”之類的“美好”後果作誘惑,促使女子與之“自願”發生性關係,再認定強☆禁☆姦就有牽強了。

另外,在婚戀過程中,也有不少女子被人騙財產騙色,甚至對方還可能是已婚男子,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這種情況下被騙色,不管多慘,只要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公安一般都不管,能否構成民事侵權那是法院的事兒。只有涉及到騙財產公安才可能按詐騙罪處理。所以,還是得擦亮眼睛、預防為先!

作者資料: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電視臺“熱線十二”直播評論員並曾錄製《法律講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書,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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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得擦亮眼睛、預防為先!

作者資料: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電視臺“熱線十二”直播評論員並曾錄製《法律講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書,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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