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騙財騙色,該當何罪?女人要擦亮眼睛!
為求與男友複合,30歲珠寶女設計師被神棍騙奸! 該香港女子在社交網上認識一聲稱是法師的男,稱可替她進行性☆禁☆交轉運,令男友回心轉意,她信以為真除向男子繳付10萬元法事費用,兩人在旺角更進行兩次性行為。日女事主懷疑受騙報案,警方按“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將嫌疑人拘捕。
#楊律說法#
要說古今中外這形形色色的大師就是不簡單,騙起人來財色雙收!要過古代人封建謎信,上大師的當,現代人怎麼還被“大師”騙?有人說是是文化水準不夠或者是涉世不深,這還真未必。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女當事人身份是“女珠寶設計師”,
這“大師”騙奸的事兒,在香港是按“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處理,如果是在大陸呢?法律上如何認定?
其實我們這邊這種事兒也不少,各種大師掐指一算,
如果有“受害人報案,在大陸地區並沒有“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這樣的罪名,就發生性關係的違法行為而言,主要就是“強☆禁☆姦罪”。
實際上有的大師“騙色”的過程,和“強☆禁☆姦”罪的特徵並不完全相符,“強☆禁☆姦”要求是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而“大師”騙色的過程,有的是當場以女子或其家人的生命健康有難,替其“消災”之類的手段和藉口威脅,這種手段與強☆禁☆姦罪中“威脅”的手段相符,認定強☆禁☆姦是沒有問題的。這類的案例應該說也不少。
但是,如果“大師”沒有使用“強迫”的手段,
另外,在婚戀過程中,也有不少女子被人騙財產騙色,甚至對方還可能是已婚男子,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這種情況下被騙色,不管多慘,只要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公安一般都不管,能否構成民事侵權那是法院的事兒。只有涉及到騙財產公安才可能按詐騙罪處理。所以,還是得擦亮眼睛、預防為先!
作者資料: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電視臺“熱線十二”直播評論員並曾錄製《法律講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書,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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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得擦亮眼睛、預防為先!作者資料: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電視臺“熱線十二”直播評論員並曾錄製《法律講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書,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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