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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預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堅戰|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案情經過

2017年4月29日9時許,王某持A2證駕駛晉A****貨車沿340省道由北向南的行車道行駛至省道340(汾柳線)67KM+900M時,由於前方堵車,其便駕車借道從行車道右側的應急車道超車行駛至中陽縣城內瓦場橋與340省道十字路口時,

其車頭剛剛超越左側行車道由宋某持A2證駕駛緩慢行駛的陝K****的貨車車頭5米左右,忽遇韓某騎自行車由東向西駛來並撞在其車左側第二軸擋泥板上,致破損後的擋泥板、韓某及自行車分別倒在應急車道和行車道內,王某、宋某刹車不及,韓某被王某駕駛的車左側第四軸輪胎碾壓當場死亡,自行車被宋某駕駛的車右側第一軸輪胎碾壓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

當事人王某事發時駕車通過交叉路口且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沒有超車條件時違法超車,故系王的違法行為;其駕車遇前車輛緩慢行駛時,其未排隊等候依次通行且在通過交叉路口時,借用道路右側的應急車道超越同向左側前方車輛,故王系違法行為,該二違法行為是該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在該事故的發生中起全部作用,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4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第45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放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
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之規定,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宋某、韓某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

事故警示

本起事故血的教訓告訴我們,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依法行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廣大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出行”,這句話我們說起來簡單,但做起來難。面對頻繁發生的醉酒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等現象,我們通過剖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旨在提醒道路交通參與者、道路運輸從業者能夠引以為鑒,

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