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性質及風險研究

近年來,我國協力廠商支付市場呈現出了強勁的發展勢頭,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潛在風險。協力廠商支付的主要風險為客戶資金——備付金是否可以兌付,相應的,監管核心問題在於確保客戶資金——備付金的安全。

關於備付金的性質,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議。主流觀點認為,備付金是保管合同的標的物。2013年發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認可了這一觀點,認定支付機構與客戶成立委託保管合同,備付金由支付機構保管,其所有權仍屬於客戶,並嚴格限制了支付機構對客戶備付金的使用途徑,備付金僅可以單位存款或協定存款等形式存放於商業銀行。
然而,備付金的所有權雖歸屬于客戶,但卻以支付機構名義集中存放于存管銀行,並且未開設類似於證券投資帳戶的二級帳戶,因此無法有效監控資金流向和資金安全,存在備付金被挪用的風險。此外,如果支付機構或存管銀行破產,客戶能否得到保障也存在疑問。

為此,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相關各方的法律關係有必要進一步明析,備付金風險及防範措施有必要進一步加強。

本文的研究結構如下:第一部分為引言,闡述了本文研究背景與問題;第二部分分析協力廠商支付備付金相關各方的法律關係,包括支付機構與客戶、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的關係;第三部分分析備付金風險,包括支付機構的兌付風險、存管銀行的兌付風險;第四部分為類似案例分析,探討應對備付金兌付風險的經驗和教訓;最後為結論和建議。

本文認為,就支付機構與客戶的法律關係而言,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是備付金,其所有權歸屬于客戶。這項規定具有合理性,因為貨幣資金可特定化,不應適用“佔有即所有”的原則,而且規定備付金所有權屬于客戶有利於保障客戶權益。就支付機構與存管銀行的法律關係而言,備付金利息歸屬問題尚未明確,

將來備付金繳存至統一帳戶,應該不再計算利息,即形成備付金無息帳戶。支付機構與備付金存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還沒有完全明確,而之所以存在性質界定模糊的問題,根本原因在於我國的備付金存管制度尚不完善,特別是沒有像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做法那樣要求存管銀行建立二級帳戶,導致資金運行不透明,權屬關係界定不清;也造成資金可能被支付機構挪用從而出現無法兌付的風險。
未來應建立二級帳戶並借助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清算平臺對客戶備付金的使用進行即時和透明監控。

在協力廠商支付備付金風險方面,我國已經從法律上嚴格限制支付機構挪用備付金或將備付金另行投資的風險,支付機構只能將備付金以存款形式存放于存管銀行。這相比於美國對協力廠商支付機構的規定,允許投資的範圍更為狹窄,雖然降低了資金利用效率,但能更大程度的保障資金安全。在支付機構破產或面臨風險時,除風險準備金(支付機構從其利用客戶資金所作商業銀行存款的利息中計提10%)之外,我國沒有其他針對支付機構客戶權益保障措施的強制要求,只是籠統規定網路支付機構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在存管銀行破產時,我國存款保險不會直接將支付帳戶持有人(支付機構客戶)作為銀行存款人來保護,而僅能對支付機構集合備付金帳戶作為一個整體來提供存款保險,並且不能優先受償。因此,客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從紙質化時代的協力廠商支付——我國郵政匯款兌付危機中可以看出,如果能夠有效防範支付機構挪用客戶資金,那麼僅作為貨幣轉移仲介的支付機構,出現兌付/支付的流動性風險的根源在於資金存放機構(存管銀行)。防範支付機構挪用客戶資金的關鍵在於建立二級帳戶,對資金使用進行即時和透明監控。如果建立二級帳戶,則在資金存管銀行破產時,支付機構客戶也能夠獲得存款保險保障,從而最大化保障客戶利益。對此,美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可以提供借鑒意義。如果能滿足以下條件:(1)在受存款保險保護的機構(如商業銀行)的帳戶應明確顯示出存管/代理關係;(2)帳戶資金每一位元真正所有人(客戶)的身份及資金資訊應可識別(即建立二級帳戶);(3)帳戶由名義所有人(支付機構)開設;(4)名義所有人作為客戶代理人行事,一旦資金存管銀行破產,存款延伸保險即可穿透代理關係,達到為支付機構集合備付金帳戶提供存款保險,如同直接為資金真正所有人(客戶)提供保險。此延伸保險能設立的關鍵在於集合帳戶的獨立化和二級帳戶的可識別化,但目前我國的中國備付金集合帳戶作為一個單位存款帳戶,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獲得最高50萬元的存款保險,對每一位元客戶的保障非常有限。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備付金集合帳戶之下沒有建立二級帳戶,應該建立二級帳戶,從而將備付金帳戶存款保險延伸至備付金真正所有人——支付機構客戶。

允許投資的範圍更為狹窄,雖然降低了資金利用效率,但能更大程度的保障資金安全。在支付機構破產或面臨風險時,除風險準備金(支付機構從其利用客戶資金所作商業銀行存款的利息中計提10%)之外,我國沒有其他針對支付機構客戶權益保障措施的強制要求,只是籠統規定網路支付機構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在存管銀行破產時,我國存款保險不會直接將支付帳戶持有人(支付機構客戶)作為銀行存款人來保護,而僅能對支付機構集合備付金帳戶作為一個整體來提供存款保險,並且不能優先受償。因此,客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從紙質化時代的協力廠商支付——我國郵政匯款兌付危機中可以看出,如果能夠有效防範支付機構挪用客戶資金,那麼僅作為貨幣轉移仲介的支付機構,出現兌付/支付的流動性風險的根源在於資金存放機構(存管銀行)。防範支付機構挪用客戶資金的關鍵在於建立二級帳戶,對資金使用進行即時和透明監控。如果建立二級帳戶,則在資金存管銀行破產時,支付機構客戶也能夠獲得存款保險保障,從而最大化保障客戶利益。對此,美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可以提供借鑒意義。如果能滿足以下條件:(1)在受存款保險保護的機構(如商業銀行)的帳戶應明確顯示出存管/代理關係;(2)帳戶資金每一位元真正所有人(客戶)的身份及資金資訊應可識別(即建立二級帳戶);(3)帳戶由名義所有人(支付機構)開設;(4)名義所有人作為客戶代理人行事,一旦資金存管銀行破產,存款延伸保險即可穿透代理關係,達到為支付機構集合備付金帳戶提供存款保險,如同直接為資金真正所有人(客戶)提供保險。此延伸保險能設立的關鍵在於集合帳戶的獨立化和二級帳戶的可識別化,但目前我國的中國備付金集合帳戶作為一個單位存款帳戶,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獲得最高50萬元的存款保險,對每一位元客戶的保障非常有限。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備付金集合帳戶之下沒有建立二級帳戶,應該建立二級帳戶,從而將備付金帳戶存款保險延伸至備付金真正所有人——支付機構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