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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這個難以啟齒的問題,到底應該怎麼說?

首席律師:張勇,山東省律師協會醫療侵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山東張勇醫療律師團隊暨國內首家“醫療損害案件專家出庭團”創始人!

作者:馬靜,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

【案例】

患者胡某因腎移植術後出現移植術後排異反應,醫患雙方發生爭議後患者長時間居住醫院拒不出院。經雙方自行協商,醫方承擔患者住院及門診治療費用的醫保報銷後自負部分。10年後,患者因尿毒癥、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患者死亡後,家屬辦理喪事畢,

到醫院索要賠償。醫方認為:腎移植術後出現排異反應並非醫方過錯造成,且醫方一直基於人道主義為患方承擔了部分治療費用,患方也一直未對該爭議解決方式提出異議,如今距爭議發生已近10年之久,患方提出侵權賠償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不應當得到支持。死者家屬起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以原告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上訴,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重審一審依法委託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以患者死亡後未行屍體解剖,死因不明為理由退卷。現該案未結案。

【司法實踐】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的現實情況是,對於醫患糾紛中涉及患者死亡的案例,進入訴訟程式並依法委託鑒定的,如醫患雙方對死因持有異議,鑒定機構一般要求屍體解剖明確死因,對於不具備屍體解剖條件的,要看何種原因導致屍檢不能。

一般有兩種情形:患方拒不同意或配合屍檢和醫方未對有爭議的死亡事件的近親屬告知屍檢相關事項導致屍體被處理後無法屍檢。基於以上兩種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對無法屍檢負有責任的一方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

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

拒接或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思考】

在醫患糾紛的處理中,非預期死亡案件的處理屬於處理難度較大的案件類型之一。

此類案件,死者家屬對治療的預期期望值較高,患者突然死亡往往不能接受,短時間內親屬情緒激動,安撫難度較大。此時,如果談話醫生非常突兀的告知屍檢問題則可能會激化矛盾。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對屍體的尊重是親屬表達孝心和其他親屬情感最重要的方式,對逝者“開膛破肚”不僅生者從感情上難以接受,同時還會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但如果不談,醫方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而且出於對逝者有所交代和不至於患方將來維權途中遇到阻力的考量,告知是必要的。筆者基於多年的臨床工作和醫患糾紛處理經驗,對於該類事件中,屍檢的告知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告知地點與告知時機

選擇好告知地點並把握恰當的告知時機對於掌控溝通進度,達到最佳溝通效果,實現溝通目的非常重要。告知時機把握不好不僅會使溝通本身進入僵局,如遇不理性家屬還極有可能遭遇暴力行為,對談話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告知地點儘量確定在比較正式的懇談室,場合正式不僅僅是出於安全的考慮,對於剛剛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這也是一種尊重。且單獨、安靜的房間也利於其難以自已的感情流露。告知時間不可距離患者死亡時間過短,可以選擇屍體移放至停屍間後。死者高齡或其他原因,家屬不準備停放停屍間的,可選擇在屍體料理完畢後。這個時間雖然也距離死亡時間較短,但經過了屍體料理這個具有儀式感的過程,患者家屬的心情已經相對趨於平靜,有一定接受程度。

2、談話人員的確定

談話人員一般應為管床醫生或參與搶救人員和其上級醫生,不宜單獨一人進行。管床醫生或搶救醫生的參與目的是,在溝通過程中,家屬可能會對治療過程中涉及的問題提出疑問,經治醫生瞭解情況,便於解答。上級醫生或科室主任的參與目的是,該類人員一般臨床和溝通經驗較為豐富,對於複雜情況的應對能力較強,且該類人員一般在醫院甚至在當地均有一定影響,其談話更有說服力,更容易實現溝通目的。另外,臨床科室在關於屍檢的溝通問題陷入僵局後,談話人員應告知家屬醫院醫患糾紛的院內處理部門,或直接引領至該部門,由該部門人員就糾紛處理問題包括屍檢問題繼續告知。醫患糾紛處理部門一般都有完備的音視頻設備,對於告知情況能完整記錄並保存,利於醫療機構事後舉證。

3、告知物件與告知內容

告知物件應限於死者近親屬,範圍擴大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必要。對於近親屬的範圍,應按照法律規定,限定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內,其中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在第一順位元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第二順位元人員可以參與,但其意見不作為主要考慮的患方意見。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屍檢的必要性:包括臨床確診必要性和法律風險回避的必要性。臨床確診本身對死者已沒有意義,但明確死因對於醫療機構內部品質改進、對於醫學進步、對於惠及其他患者具有重要意義。上述情況可根據患者家屬的文化水準和接受程度酌情選擇告知。對於法律風險回避,應告知家屬:如因家屬拒不同意或配合屍檢造成死因不明,有可能在將來的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以致敗訴。

2、屍體存放時間:為行有意義的屍檢,屍體的停放時間常溫條件下不超過48小時,冰凍條件下不超過7天,告知上述時間也是為了給家屬以充分考慮的時間。

3、屍檢的基本流程:未進入訴訟程式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進入訴訟程式後,由人民法院依法委託鑒定機構進行屍檢。

【結語】

非預期死亡事件是醫患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負性事件,對此類事件的處理不應該僅僅限於賠償與否的外部處理,醫療機構的反思以及在事件處理過程中,醫方理性且真誠的直面問題的態度不失為重建醫患信任的契機。

(注:本文所引用案例為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相關資訊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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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出庭質證: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出庭質證。

▸屍體檢驗查明死因:確定死亡原因/屍體解剖監督、見證(屍表/系統解剖)/開棺驗屍/毒物化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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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不談,醫方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而且出於對逝者有所交代和不至於患方將來維權途中遇到阻力的考量,告知是必要的。筆者基於多年的臨床工作和醫患糾紛處理經驗,對於該類事件中,屍檢的告知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告知地點與告知時機

選擇好告知地點並把握恰當的告知時機對於掌控溝通進度,達到最佳溝通效果,實現溝通目的非常重要。告知時機把握不好不僅會使溝通本身進入僵局,如遇不理性家屬還極有可能遭遇暴力行為,對談話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告知地點儘量確定在比較正式的懇談室,場合正式不僅僅是出於安全的考慮,對於剛剛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這也是一種尊重。且單獨、安靜的房間也利於其難以自已的感情流露。告知時間不可距離患者死亡時間過短,可以選擇屍體移放至停屍間後。死者高齡或其他原因,家屬不準備停放停屍間的,可選擇在屍體料理完畢後。這個時間雖然也距離死亡時間較短,但經過了屍體料理這個具有儀式感的過程,患者家屬的心情已經相對趨於平靜,有一定接受程度。

2、談話人員的確定

談話人員一般應為管床醫生或參與搶救人員和其上級醫生,不宜單獨一人進行。管床醫生或搶救醫生的參與目的是,在溝通過程中,家屬可能會對治療過程中涉及的問題提出疑問,經治醫生瞭解情況,便於解答。上級醫生或科室主任的參與目的是,該類人員一般臨床和溝通經驗較為豐富,對於複雜情況的應對能力較強,且該類人員一般在醫院甚至在當地均有一定影響,其談話更有說服力,更容易實現溝通目的。另外,臨床科室在關於屍檢的溝通問題陷入僵局後,談話人員應告知家屬醫院醫患糾紛的院內處理部門,或直接引領至該部門,由該部門人員就糾紛處理問題包括屍檢問題繼續告知。醫患糾紛處理部門一般都有完備的音視頻設備,對於告知情況能完整記錄並保存,利於醫療機構事後舉證。

3、告知物件與告知內容

告知物件應限於死者近親屬,範圍擴大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必要。對於近親屬的範圍,應按照法律規定,限定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內,其中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在第一順位元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第二順位元人員可以參與,但其意見不作為主要考慮的患方意見。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屍檢的必要性:包括臨床確診必要性和法律風險回避的必要性。臨床確診本身對死者已沒有意義,但明確死因對於醫療機構內部品質改進、對於醫學進步、對於惠及其他患者具有重要意義。上述情況可根據患者家屬的文化水準和接受程度酌情選擇告知。對於法律風險回避,應告知家屬:如因家屬拒不同意或配合屍檢造成死因不明,有可能在將來的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以致敗訴。

2、屍體存放時間:為行有意義的屍檢,屍體的停放時間常溫條件下不超過48小時,冰凍條件下不超過7天,告知上述時間也是為了給家屬以充分考慮的時間。

3、屍檢的基本流程:未進入訴訟程式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進入訴訟程式後,由人民法院依法委託鑒定機構進行屍檢。

【結語】

非預期死亡事件是醫患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負性事件,對此類事件的處理不應該僅僅限於賠償與否的外部處理,醫療機構的反思以及在事件處理過程中,醫方理性且真誠的直面問題的態度不失為重建醫患信任的契機。

(注:本文所引用案例為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相關資訊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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