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的期限、責任認定
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適用於後果較輕微、成因較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勘查現場後最長10個工作日之內,
簡易程式處理步驟:
▶▶事故現場處理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根據當事人要求,
▶適用于調解的
當事人對於交通警察認定的事故責任承擔無異議的前提下,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不適用調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不適用調解。
當事人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及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總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應在勘查現場後及時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如存在1、對事故認定有異;2、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3、不同意調解,三種情況之一的,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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