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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飼料衛生標準》你想瞭解的問題都在這裡!

2017-10-26 新飼料

近日,修訂後的《飼料衛生標準》正式發佈。為深入瞭解新版《飼料衛生標準》的主要變化和執行措施,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人就新版標準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飼料衛生標準》的作用是什麼?

答:

對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制定限量標準,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強制性國家標準《飼料衛生標準》於1991年7月16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首次頒佈,2001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

《飼料衛生標準》與《飼料標籤》標準作為我國飼料行業兩個最重要的基礎性標準,

構成了我國飼料工業標準體系的基石,自1991年發佈以來,有效保障了養殖動物、人類消費者和環境的安全,對規範行業科學監管、促進飼料行業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什麼要修訂《飼料衛生標準》?

答: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消費者對動物產品安全衛生的要求不斷提高,加之資源和環境的約束逐步趨緊,飼料工業和養殖業在保障動物食品品質安全的同時,

還要統籌兼顧綠色、生態和可持續發展等目標,2001版《飼料衛生標準》已不能滿足新形勢的要求。

為此,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力量對2001版《飼料衛生標準》進行了全面修訂,力求在有毒有害物質控制項目、標準適用的動物和飼料產品種類以及飼料原料三個方面建立統一完備的限量標準體系,並與飼料法規規章協調一致,實現從原料到產品的全覆蓋,

進一步提升我國飼料產品的品質安全水準,進而提高我國養殖動物產品的品質安全保障能力,增強社會消費信心。

新版標準修訂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

《飼料衛生標準》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❶ 遵循《標準化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立法宗旨,以保障飼料、環境安全和養殖動物健康為基本要求,對風險較大的有毒有害物質在飼料原料、飼料產品中的含量設置限量規定,

與《飼料原料目錄》等規範性檔進行對接,突出安全性。

❷ 遵循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關於飼料中污染物標準制定原則以及國際上制定限量標準普遍遵循的合理、可能、儘量低的原則,運用風險評估手段,結合我國飼料行業監測資料和行業生產實際,確定有毒有害物質在相關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中的限量,確保科學性。

❸ 堅持源頭控制和產品控制相結合,

既對飼料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質設置限量,也對飼料產品進行控制,降低安全風險,提高飼料安全保障水準,力求有效性。

❹ 堅持標準工作的公開透明和廣泛參與,標準修訂歷時5年,期間召開論證會、審查會數十次,行業監管部門、質檢機構、生產企業代表通過多種管道和多種形式反映訴求,強調協調性。

此次《飼料衛生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❶ 新增了伏馬毒素、多氯聯苯、六氯苯三個有毒有害物質專案,使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專案增至無機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機氯污染物、微生物共計5類24個,涉及技術指標164個,整體水準與國際一致,其中80%達到了全球最嚴的歐盟標準水準。

❷ 擴大了適用飼料種類,實現對飼料原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配合飼料的全覆蓋。

❸ 細化了各項目在不同飼料原料以及不同動物類別和不同生長階段飼料產品中的限量值,修改或增補限量值達百餘個。

❹ 結合檢測技術的進步,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專案的試驗方法。

❺ 標準的適用範圍刪除了飼料添加劑,其衛生指標將在相應的飼料添加劑產品標準中單獨規定。

❻ 修改了總砷的限量,刪除了原標準對胂製劑的例外性規定,杜絕了胂製劑在飼料中的添加使用。

❼ 調整了限量值的列示方式,對於每一個污染物項目,限量值首先按照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兩個大類進行列示:在飼料原料部分,按照植物性原料、動物性原料和礦物性原料亞類分列,在每一亞類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順序列示;在飼料產品部分,按照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和配合飼料亞類分列,在每一亞類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順序列示。

《飼料衛生標準》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範圍與《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有什麼不同?

答:

《飼料衛生標準》中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從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過程中產生的或由環境污染帶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學性和生物性危害物質,農業部1224號公告《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規定的是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在飼料中的安全限量,雖然都是限量,但性質完全不同。

新版標準發佈後與原標準如何銜接?

答:

《飼料衛生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標準實施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自新版標準實施之日起,原《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01)及《飼料中亞硝酸鹽允許量》(GB 13078.1-2006)、《飼料中赭麯黴毒素A和玉米赤黴烯酮的允許量》(GB13078.2 -2006)、《配合飼料中去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的允許量》(GB 13078.3 -2007)、《配合飼料中T-2毒素的允許量》(GB 21693-2008)等5項標準即行廢止。

新版標準的實施時間是2018年5月1日,在實施日期前已生產的產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標準發佈後將如何執行?

答:

《飼料衛生標準》在實施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❶ 飼料企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產,符合標準限量要求。

❷ 對標準未涵蓋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飼料企業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使其含量達到盡可能低的水準。

❸ 鼓勵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飼料衛生標準》的內控標準,推動飼料品質再上新臺階。

發達國家關於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有哪些?

答:

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是影響飼料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飼料安全管理的重點。國際上通常將常見的有毒有害物質在各種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中的限量要求,統一制定公佈為通用限量標準,如歐盟關於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2002/32號指令,《美國聯邦法典》第21部分中有關飼料的條款,對飼料中特定污染物的限量都進行了規定。

我國《飼料衛生標準》與其他國家的標準有什麼差異?

答:

按照世貿原則,各國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不同于他國的安全標準,特別是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重點針對可能對本國動物和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物質以及對本國有較大影響的產品,因此各國標準規定的飼料污染物種類、飼料產品類別和限量規定可能存在一定差異。此外,限量的設置也受到當地農業生產特點、地理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和飼料配方習慣的影響。

與原標準比較,新版標準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變化?

答:

為提高標準執行的一致性程度,新版標準刪除了原標準中有關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料按比例折算限量的內容,刪除了原標準中有關限量飼喂的內容,增加了“飼料原料單獨飼喂時,按相應配合飼料限量執行”的規定。同時,新版標準明確提出不適用於寵物飼料,寵物飼料衛生標準另行制定。

此次《飼料衛生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❶ 新增了伏馬毒素、多氯聯苯、六氯苯三個有毒有害物質專案,使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專案增至無機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機氯污染物、微生物共計5類24個,涉及技術指標164個,整體水準與國際一致,其中80%達到了全球最嚴的歐盟標準水準。

❷ 擴大了適用飼料種類,實現對飼料原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配合飼料的全覆蓋。

❸ 細化了各項目在不同飼料原料以及不同動物類別和不同生長階段飼料產品中的限量值,修改或增補限量值達百餘個。

❹ 結合檢測技術的進步,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專案的試驗方法。

❺ 標準的適用範圍刪除了飼料添加劑,其衛生指標將在相應的飼料添加劑產品標準中單獨規定。

❻ 修改了總砷的限量,刪除了原標準對胂製劑的例外性規定,杜絕了胂製劑在飼料中的添加使用。

❼ 調整了限量值的列示方式,對於每一個污染物項目,限量值首先按照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兩個大類進行列示:在飼料原料部分,按照植物性原料、動物性原料和礦物性原料亞類分列,在每一亞類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順序列示;在飼料產品部分,按照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和配合飼料亞類分列,在每一亞類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順序列示。

《飼料衛生標準》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範圍與《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有什麼不同?

答:

《飼料衛生標準》中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從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過程中產生的或由環境污染帶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學性和生物性危害物質,農業部1224號公告《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規定的是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在飼料中的安全限量,雖然都是限量,但性質完全不同。

新版標準發佈後與原標準如何銜接?

答:

《飼料衛生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標準實施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自新版標準實施之日起,原《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01)及《飼料中亞硝酸鹽允許量》(GB 13078.1-2006)、《飼料中赭麯黴毒素A和玉米赤黴烯酮的允許量》(GB13078.2 -2006)、《配合飼料中去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的允許量》(GB 13078.3 -2007)、《配合飼料中T-2毒素的允許量》(GB 21693-2008)等5項標準即行廢止。

新版標準的實施時間是2018年5月1日,在實施日期前已生產的產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標準發佈後將如何執行?

答:

《飼料衛生標準》在實施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❶ 飼料企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產,符合標準限量要求。

❷ 對標準未涵蓋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飼料企業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使其含量達到盡可能低的水準。

❸ 鼓勵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飼料衛生標準》的內控標準,推動飼料品質再上新臺階。

發達國家關於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有哪些?

答:

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是影響飼料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飼料安全管理的重點。國際上通常將常見的有毒有害物質在各種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中的限量要求,統一制定公佈為通用限量標準,如歐盟關於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2002/32號指令,《美國聯邦法典》第21部分中有關飼料的條款,對飼料中特定污染物的限量都進行了規定。

我國《飼料衛生標準》與其他國家的標準有什麼差異?

答:

按照世貿原則,各國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不同于他國的安全標準,特別是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重點針對可能對本國動物和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物質以及對本國有較大影響的產品,因此各國標準規定的飼料污染物種類、飼料產品類別和限量規定可能存在一定差異。此外,限量的設置也受到當地農業生產特點、地理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和飼料配方習慣的影響。

與原標準比較,新版標準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變化?

答:

為提高標準執行的一致性程度,新版標準刪除了原標準中有關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料按比例折算限量的內容,刪除了原標準中有關限量飼喂的內容,增加了“飼料原料單獨飼喂時,按相應配合飼料限量執行”的規定。同時,新版標準明確提出不適用於寵物飼料,寵物飼料衛生標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