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離職,就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很多人認為,只要是勞動者主動辭職,就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那麼,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嗎?理查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不是這樣的,在某些情形下,即使是員工主動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如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看一些真實發生的案例,在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時,法院支持了勞動者主張的經濟補償金。
真實案例1:拖欠工資
2016年7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16年11月起,公司發生了拖欠王某工資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確實存在拖欠工資後又補發的情形,故王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真實案例2:未繳社保
於某在某公司上班一年多的時間,但公司一直未繳納社保。雖於某多次公司協商要求繳納,
法院判決經審理認定,公司存在不繳納社伯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真實案例3:員工患病,單位誘使離職
何某於2015年7月與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3月,何某因身體不適住院,經醫院診斷為心臟病和高血壓,
法院經審理認定:雖確系何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辭職及放棄經濟補償金並非何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對何某因患病而無法繼續原工作是知情的;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負有保障其醫療和生活的義務,故對何某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真實案例4:工作地點變更
吳某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市中心。因酒店生意很好,又另外開一新店,並將吳某抽調到新酒上班。但因新店理吳某家很遠,吳某多次與酒店協商,表示不願去新店上班,進而導致吳某和酒店的關係非常不好。之後吳某提出離職,離職原因寫到:離家太遠!
法院經審理認定,雖然確系吳某主動辭職,但其離職的原因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更。如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變更工作地點,必須和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同意後方可變更。 吳某已明確表示不願意去新店工作,酒店也不接受吳某在原店上班,故吳某辭職酒店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案例均是真實發生的,勞動者提出辭職,但法院支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案例,因此,勞動者不要簡單的認為只要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就無法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們,你遇見過被公司“主動辭職”的情形嗎?是是否利用法律手段向公司主張了經濟補償金?
真實案例4:工作地點變更
吳某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市中心。因酒店生意很好,又另外開一新店,並將吳某抽調到新酒上班。但因新店理吳某家很遠,吳某多次與酒店協商,表示不願去新店上班,進而導致吳某和酒店的關係非常不好。之後吳某提出離職,離職原因寫到:離家太遠!
法院經審理認定,雖然確系吳某主動辭職,但其離職的原因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更。如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變更工作地點,必須和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同意後方可變更。 吳某已明確表示不願意去新店工作,酒店也不接受吳某在原店上班,故吳某辭職酒店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案例均是真實發生的,勞動者提出辭職,但法院支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案例,因此,勞動者不要簡單的認為只要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就無法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們,你遇見過被公司“主動辭職”的情形嗎?是是否利用法律手段向公司主張了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