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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永別了,反貪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國推開試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該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以下為“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

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党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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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強調,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在全國各地推開改革試點,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党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有利於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許可權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方案》要求,要加強黨對試點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試點地區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試點地區紀委要細緻謀劃、扎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確保如期完成試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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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大事記

2016年1月12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範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2016年1月

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明確提出,“建立覆蓋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2016年10月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

2016年11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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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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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強調,要積極穩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統籌協調,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銜接。

2017年1月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提出,制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確定時間表、路線圖,推動試點先行。

2017年1月18日

山西率先成立全國第一個省級監察委員會。1月20日,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1月20日,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

2017年6月23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首次審議監察法草案。

2017年10月18日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2017年10月24日

十九大黨章修正案規定,“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監察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

2017年10月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

2017年10月31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草案對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產生、監察物件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和措施、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等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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