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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將施行!

近日,江蘇省司法廳、省衛計委、省高院聯合出臺《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

並於11月23日施行。

《辦法》制定依據《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八規定,“醫療損害鑒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省司法行政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厘清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的概念和內涵,規範了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委託、組織形式、程式和出具鑒定意見的內容,確保了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辦法》共35條,主要內容涉及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界定、鑒定專家庫的組建和使用、鑒定的委託、鑒定的組織形式、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監管。另外,《辦法》還就鑒定專家庫成員推薦方式和義務、提交委託鑒定材料要求、鑒定受理與不予受理情形、鑒定專家回避制度、鑒定合議要求、鑒定中止和終止情形、完成鑒定時限要求、鑒定專業分類、醫療損害後果分類等具體內容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