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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合同法原則上不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以口頭訂立的合同,同樣有效,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某類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時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但實際上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並不少,我們這裡舉幾個例子:合同法251條規定的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但是此處還有一個補充規定,即租賃期超過6個月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話視為不定期租賃,238條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270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

330條規定的技術開發合同,342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物權法138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41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予、抵押合同,185條規定的抵押合同,210條規定的質押合同等等。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

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棱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