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一、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但實際上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並不少,我們這裡舉幾個例子:合同法251條規定的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但是此處還有一個補充規定,即租賃期超過6個月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話視為不定期租賃,238條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270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棱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