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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資訊」《導遊管理辦法》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為深化新時代下旅遊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全域旅遊新發展,

國家旅遊局近日發佈《導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導遊隊伍建設,保障導遊合法權益,提高服務水準,更好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為規範導遊管理的部門規章,《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近年來,國家旅遊局積極推動導遊體制改革工作,

加強導遊隊伍建設,深化旅遊業“放管服”改革。2016年廢止了《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2001年),取消了導遊計分、導遊年審、導遊人員資格證3年有效等不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制度,確立了導遊資格證終身有效、導遊證全國統考、全國通用的原則。為鞏固導遊體制改革成果,回應開展導遊體制改革一段時間以來,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並填補相關規章廢除後的制度設計,
國家旅遊局制定了該《辦法》。主要規範導遊執業許可和執業行為,促進導遊執業保障激勵,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旅遊局通過座談會、培訓班、實地調研、書面徵求、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了地方旅遊部門、旅遊企業和導遊、旅遊行業組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以及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意見。僅網上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

收到80餘人次、300餘條、5萬餘字的意見。結合各界意見,共對50餘處作出修改,經進一步吸納完善後形成形成了本《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導遊執業許可、導遊執業管理、導遊執業保障與激勵、罰則和附則六章,共四十條。

《辦法》規定了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儲于導遊個人的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改變了原IC卡導遊證製作流程複雜、核發時間長,執法成本高的情況,

電子導遊證在資訊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發成本和執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變革。

近年來,國家旅遊局積極推動導遊體制改革工作,加強導遊隊伍建設,深化旅遊業“放管服”改革。圖為導遊工作照。

電子導遊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

大大便利了申請人申領使用。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遊身份。導遊使用電子導遊證、佩戴卡片式“導遊身份標識”,並開啟“全國導遊之家”APP執業,導遊的執業軌跡、評價資訊、獎懲情況等,均歸集于電子導遊證,形成導遊的“執業檔案”。《辦法》在“導遊執業許可”一章中集中規定了電子導遊證的申請、審批、變更、撤銷等程式和要求,便於導遊、旅遊部門等相關主體操作執行。據悉,原IC卡導遊證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遊證。

為切實加強導遊執業管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導遊日常執業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如導遊證和身份標識佩戴、導遊職責規範、突發事件處置等。重申了領隊的備案管理制度,指明具備領隊條件的導遊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法》還細化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導遊執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遊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激勵和引導導遊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樂於奉獻,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導遊,增強導遊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來國家旅遊局先後印發了《國家旅遊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國家旅遊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導遊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化導遊體制改革加強導遊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檔。《辦法》將保障導遊權益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檔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明確了導遊執業權利、導遊勞動保障制度、“導遊專座”要求、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和導遊培訓等制度,多維度保障導遊權益。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遊隊伍建設和服務水準關乎行業形象、事關旅遊業長遠健康發展。面對大眾旅遊新時代,廣大遊客對導遊服務提出的更高要求,國家旅遊局積極制定適應形勢發展、滿足時代需求的導遊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強化旅遊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在管理和保障方面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導遊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激勵導遊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更多執業機會和更高勞動報酬,形成正確的執業導向。下一步,國家旅遊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功能完善,以資訊技術強化對導遊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遊的合法權益,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遊管理體制機制,奮力推動旅遊業改革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由渭南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編輯】

據悉,原IC卡導遊證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遊證。

為切實加強導遊執業管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導遊日常執業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如導遊證和身份標識佩戴、導遊職責規範、突發事件處置等。重申了領隊的備案管理制度,指明具備領隊條件的導遊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法》還細化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導遊執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遊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激勵和引導導遊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樂於奉獻,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導遊,增強導遊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來國家旅遊局先後印發了《國家旅遊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國家旅遊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導遊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化導遊體制改革加強導遊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檔。《辦法》將保障導遊權益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檔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明確了導遊執業權利、導遊勞動保障制度、“導遊專座”要求、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和導遊培訓等制度,多維度保障導遊權益。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遊隊伍建設和服務水準關乎行業形象、事關旅遊業長遠健康發展。面對大眾旅遊新時代,廣大遊客對導遊服務提出的更高要求,國家旅遊局積極制定適應形勢發展、滿足時代需求的導遊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強化旅遊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在管理和保障方面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導遊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激勵導遊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更多執業機會和更高勞動報酬,形成正確的執業導向。下一步,國家旅遊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功能完善,以資訊技術強化對導遊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遊的合法權益,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遊管理體制機制,奮力推動旅遊業改革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由渭南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