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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離婚後,男子18萬住房公積金歸誰?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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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

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定

存儲起來的

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當職工有買房、建房、裝修等需要時,

可以提取出來。

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

一方可以分割對方帳戶上的

住房公積金嗎?

家住烏魯木齊的錢先生

就遇到這樣的問題。

案情回顧

剛剛步入不惑之年的錢某,在烏魯木齊市一家單位上班。2000年,錢某經朋友介紹與做服裝生意的阮某琴相識相戀。

2002年7月7日,錢某與阮某琴登記結婚。婚後初期,兩人感情尚可,兩年後,阮某琴生下女兒。

後來,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有時甚至大打出手。

今年開始,兩人矛盾激化,多次鬧著要離婚。

近日,經多方調解,錢某與阮某琴均表示要離婚,

雙方對子女撫養、房產、車輛以及存款的分割沒有爭議。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錢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遭到錢某拒絕。

阮某琴登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查詢發現,截至2017年10月15日,錢某的公積金帳戶餘額為18萬元。

“住房公積金是我個人的收入,

跟阮某琴無關。”錢某說,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積金,沒有任何道理。

案情分析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谷麗娜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為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具體操作中,可以先計算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然後再進行分割。

相關延伸

什麼是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關係中,如何對財產的歸屬做出明確的劃分,這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如何對財產進行歸屬呢?婚前的個人財產究竟有哪些呢?

想知道,

就跟著小編一起

往下面看吧!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什麼是

夫妻共同財產呢?

對於這個問題,

其實,

大部分人是茫然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其中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以下八方面: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大家一定要記住啦,

在離婚案件中,

並不是所有的公積金

都是可以分割的,

它只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

大家記得嚴格區分喲!

拓展閱讀

來源 | 新疆法制報

因為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具體操作中,可以先計算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然後再進行分割。

相關延伸

什麼是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關係中,如何對財產的歸屬做出明確的劃分,這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如何對財產進行歸屬呢?婚前的個人財產究竟有哪些呢?

想知道,

就跟著小編一起

往下面看吧!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什麼是

夫妻共同財產呢?

對於這個問題,

其實,

大部分人是茫然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其中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以下八方面: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大家一定要記住啦,

在離婚案件中,

並不是所有的公積金

都是可以分割的,

它只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

大家記得嚴格區分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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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新疆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