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考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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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間
1985年,提出實施義務教育
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佈
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頒佈
1993年,《教師法》頒佈
1994年,
1995年,《教育法》頒佈
2006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修訂
2008年,城市義務教育免費
2.權利①學生權利
受教育權:開除、勸退、教室外罰站及其他影響學生上課的行為都屬於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人身權:包括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需要大家重視的是:關禁閉和搜身都屬於侵犯學生人身自由權。
財產權:罰款、沒收學生物品不歸還,及其他違法收費都屬於侵犯學生財產權。
②教師權利
教學科研評成績
進修管理獲報酬
3.均衡發展【義務教育法2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4.教師待遇【教師法25】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準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準,
【義務教育法21】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準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準。
【綱要54】 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準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準,並逐步提高。
5.規劃綱要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品質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6.行政處分【教育法75】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教師法35】 侮辱、毆打教師的,
【教師法37】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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